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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1-27828 文号 丽政办发〔2021〕8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2-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音频】《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09 10:4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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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和规范矿山开采管理,理顺部门管理职,提高矿山安全保障能力与水平,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单(编号:晓东2020第476号,兴林2020第146号)要求,市自然环境局草拟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加强矿产管理通知》)。现就《加强矿产管理的通知》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加强矿产管理通知》制定的背景

根据吴晓东市长(晓东2020第476号)、杜兴林常务副市长(兴林2020第146号)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松阳新兴镇下源口村“12.17”山体塌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批示指示精神,认真梳理矿山开采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有效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特别是机制砂矿山的管理工作,防范与遏制因矿山开采管理违规问题带来的安全生产事故、生态环境事故,确保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矿山开采管理机制,避免因部门工作职责不清,发生渎职失职现象,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重大损失。

二、《加强矿产管理通知》制定的必要性

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禁止新建露天矿山严格管控新设矿业权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有关规定,严格禁止新设经营性露天矿山采矿权,全面推进矿产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工程采矿”管理。严格采矿权设置管理,特别是机制砂露天矿山的采矿权设置管理。严禁非法设矿,要积极采取多规合一、开展联合踏勘定点、实行开采范围论证复核、落实地勘报告编制和专家审查责任等制度。避免因采矿权设置不规范,程序不到位而埋下矿山开采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等隐患。

三、《加强矿产管理通知》制定的总体思路

全面落实部、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禁止新建露天矿山严格管控新设矿业权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通过制定出台我市《加强矿产管理通知》,强化细化落实严格新设采矿权管理、强化矿山开采许可、规范“工程采矿”管理、规范重新设矿管理等工作措施,强化矿地综合利用、建立健全检查督察机制、理顺部门管理职责、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流程。

四、《加强矿产管理通知》制定的过程

为贯彻落实吴晓东市长(晓东2020第476号)、杜兴林常务副市长(兴林2020第146号)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松阳新兴镇下源口村“12.17”山体塌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批示指示精神,市自然资源局草拟了本《加强矿产管理通知》。在制定《加强矿产管理通知》过程中,市自然资源局成立起草工作专班,局党委班子多次专题会议研究。《加强矿产管理通知》成稿后,市自然资源局先后二次征求了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的意见,集思广益,充分论证,确保各项内容合法合规、有效管用。

一是在内部广泛深入征求意见。《加强矿产管理通知》在内部多次征求局领导和有关处室的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十余条。

二是充分征求市矿山管理相关部门意见。《加强矿产管理通知》初稿于2020年12月初共征得5个市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9条,我局及时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合,形成修订稿。

三是局门户网站公示征求群众意见。于2020年12月8日,在局门户网站对《加强矿产管理通知》进行了公示,征求广大干部群众意见(没有收到建议和意见)。

四是注重提请上级部门沟通协调。12月上旬,市政府周瑞琛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布置会。会议周瑞琛副秘书长通报了重庆市永川区煤矿火灾和一氧化碳超限安全事故,并听取了我屈洪勇杰局长关于《加强矿产管理通知》的起草背景、依据以及意见征求等情况的汇报。

五、《加强矿产管理通知》涵盖的主要内容

1、总体概况。对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文件依据、保障范围等进行了明确。《加强矿产管理的通知》主要涉及严格新设采矿权、强化矿山开采许可管理、规范“工程采矿”管理、规范重新设矿管理、强化矿地综合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检查督察机制、进一步理顺矿山管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工作流程等内容。

2、严格新设采矿权。严格采矿权设置管理,特别是机制砂露天矿山的采矿权设置管理,严禁非法设矿。要积极采取规划管控、开展联合踏勘定点、实行开采范围论证复核、落实地勘报告编制和专家审查责任等制度。避免因采矿权设置不规范、程序不到位而埋下矿山开采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等风险隐患。主要阐述全面落实多规合一、全面落实部门联合定点制度、全面落实开采范围论证复核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预评价制度、全面落实地勘报告编制负责制等内容。未经相关部门联合定点的,或部门联合定点明确签署不同意意见的,不得新设采矿权;开采范围未经论证复核的,《地质勘查报告》未经评审通过的,其开采范围、《地质勘查报告》不得作为新设采矿权的依据;未经安全生产预评价的新设采矿权不得出让.

3、强化矿山开采许可。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强化矿山许可管理,理顺办理条件,严把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关,防止因管理失职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生态环境事故。主要阐述理顺办理采矿许可条件、严把安全生产许可关等内容。未完成全部基建工程和安全设施建设,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应急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不得进行采矿活动。

4、规范“工程采矿”管理。阐述了“工程采矿”。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采矿”管理,简化工程采矿涉矿审批事项,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施工,对工程建设开采的矿产资源实行差别化管理。主要明确了不设采矿权情形,规范了相关矿业权管理。自用多余或对外销售的矿产品交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强“工程采矿”管理力度,指定牵头管理部门,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工程项目“工程采矿”事项监管职责,规范“工程采矿”多余砂石资源公开出让流程,建立健全“工程采矿”长效管理机制。

5、规范重新设矿管理。根据本市石料矿山实际,2013年前设置的石料矿山普遍规模小,开采范围小,设矿时没有充分考虑矿区地形地貌,目前将呈现出单(高)边坡矿山。对此类矿山列入综合整治(废弃矿山治理),要组织县(市、区)有关部门和专家结合废弃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对重新设矿条件、地形地貌和开采范围进行论证,经论证既可以扩大矿区范围采取一次性整体到边到底平移式开采的,也对全面恢复治理原单边坡矿山生态环境积极有利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净矿出让要求处理好相关政策问题后,方可重新设置采矿权并公开出让。

6、强化矿地综合开发利用。在当前禁止新设露天矿山的形势下,要强化矿地综合开发利用管理,按“可利用土地面积最大化、需治理边坡面积最小化”的要求确定项目边界,实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作为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的依据之一。在“蓝天保卫战”期间,露天矿山未列入矿地综合开发利用的项目不得公开出让。

7、建立健全检查督察机制。建立健全“以政府全盘管理、部门齐抓共管、乡镇(街道)协同配合”的新型工作模式,完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林业、水利、公安、行政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联合联动检查督察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及时消除各类隐患,逾期未整改的分别由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严厉处罚,全面提升矿山的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环境、自然生态环境,以及水土保持的能力和水平。

8、附件2:矿山管理部门职责。为了规范和提升矿山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主要是按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矿山管理的工作职能,对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矿山管理的工作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

(1)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法》,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规划管理、采矿权设置选址,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定点、采矿范围专家论证;提请省地调院对采矿范围的复核,组织矿业权出让;负责对矿山企业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暨土地复垦方案》的监管;负责绿色矿山的建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和废弃矿山治理;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基金计提监管;负责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矿山储量年报;负责矿山粉尘防治;负责或协助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对无证非法采矿、矿山越界越层开采、违反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

(2)应急管理部门。参加采矿权设置联合定点、采矿范围论证。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许可;矿山建设项目和矿山开采安全日常监管;负责矿山用水、用电、通风、运输、行人和开采、加工机械设备使用,以及尾矿库、弃碴场的设计审查和建设使用的安全管理;负责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矿山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办理;指导协调矿山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党委、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政府授权组织或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违反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立案查处。

(3)生态环境部门。参加采矿权设置联合定点、采矿范围论证。组织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矿山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矿山环境影响评价验收;负责矿山污水、噪音、粉尘、废石、尾矿以及危废的防治;监督和检查矿山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负责违反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大气、噪音和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立案查处。

(4)水利部门。参加采矿权设置联合定点、采矿范围论证。组织实施《水土保持法》,负责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审查和批复;负责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矿山水土保持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反矿山《水土保持方案》,造成水土流失等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

(5)林业部门。参加采矿权设置联合定点、采矿范围论证。负责矿山林业林地的管理,办理矿山征占用林地手续,对矿山非法占用林地采矿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6)公安部门。参加采矿权设置联合定点,负责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和爆破作业管理。对违反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和违规爆破作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7)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集中执法或委托执法职能。负责集中执法或委托执法区域范围内无证非法采矿巡查执法和立案查处;负责有关部门移送的矿山越界越层开采、违反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破坏性开采,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等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

9、附件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流程图。主要是对采矿权设置、办理《采矿许可证》、办理环评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开采监管、矿山违法处罚等管理流程作了进一步规定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