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1-27872 | 文号 | 丽政办发〔2021〕10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1-02-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浙自然资函〔202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的精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制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 三、主要内容 (一)区征综合地价补偿 (一)青苗包干补偿 1、青苗包干补偿标准11000元/亩调整为13000元/亩(含当季作物补偿标准2000元/亩),并明确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分配,归青苗所有者所有。 2、养殖水面补偿标准由原来的2400元/亩调整为3000元/亩; 3、增加了耕地、园地、开发园地上种植的成片已投产多年生经济作物另行补偿3000元/亩。 4、增加了政府挂牌的名木古树,经主管部门批准迁移的并经征收部门核实后,迁移费可按评估补偿;经主管部门审查不适宜迁移的,按价值予以评估补偿。 (四)附着物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包干标准由原来的2200元/亩调整为2500元/亩;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原包干补偿中的菜棚、电线杆、简易生产棚三项调整为按实补偿。 2、根据市审计局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及公墓专项审计中提出的因公墓迁移补偿标准低,致使在征地拆迁中,大量精力用在协商迁坟上,甚至采取暗补进行解决来推进工作等问题,增加并上调了坟墓迁移奖励、补助、补偿标准。 在规定期限内将坟墓、金罐迁移的奖励由原来的100元/穴(只)调整为500元/穴(只);迁移至其它非安置性公墓给予补助由原来的1000元/穴调整为1500/穴(只)。 补偿标准为双穴水泥坟由原来1600元/座调整为3500元/座、单穴水泥坟由原来1000元/座调整为2000元/座、双穴土坟由原来800元/座调整为2000元/座、单穴土坟由原来500元/座调整为1500元/座、零星骨罐(金罐)由原来200元/只调整为500元/只。 3、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其补偿标准按丽水市市区现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政策的规定执行。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标准按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时点评估价格补偿;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补偿、房屋附属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补偿标准,由征收部门会同住建、自然资源部门综合人工、建材市场价格波动因素研究制定(丽研发〔2020〕1号文件)。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为了政策执行的延续性,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建议在新老政策的过渡时期,即2020年1月1日以后清场交地项目按新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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