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交通运输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00L/2021-27875 文号 -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1-02-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征收)
发布时间:2021-02-09 15:1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检验项目

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全文(计价费〔1998〕800号)。 

 (三)《关于转发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全文(浙交〔1998〕385号、浙价费〔1998〕405号) 。

四、省级法律依据

(一)《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执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执收。 第二十条: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全文 。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八、决定机构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检验合格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十三、征收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三、《关于转发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浙交〔1998〕385号、浙价费〔1998〕405号) 。

十四、申请材料目录


十五、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8-2110865

办理地点: 丽水市港航管理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芦埠前山村78号);

十六、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缴费人收到缴费通知单申报缴费,由收费责任人查验登记,按照规定征费,向缴费人开具相关票据。


十七、办理方式


十八、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二十、审批结果名称

二十一、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二、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二十三、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8-2090309

二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8-2133633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五、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丽水市港航管理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芦埠前山村78号)

受理接待时间:全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二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8-2090309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七、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