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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74X/2021-28238 文号 丽公通字〔2020〕15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1-03-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丽水市租赁房屋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0 14:5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人口支队

原文链接

现就起草《丽水市租赁房屋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断提高我市新型城镇化水平。结合丽水人口可容纳度的实际情况,在执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22号)的基础上,将租赁房屋纳入合法稳定住所范围,进一步放宽城镇租赁房屋落户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二、文件主要框架内容及制定依据

《丽水市租赁房屋户口迁移暂行规定》总体思路把握三个放宽:一是租赁房屋落户范围。将可迁移登记的常住户口的租赁房屋范围从政府提供的廉住房、公租房扩展至私有租赁房屋;二是放宽居住时限。原来按照我市实际承载能力,需缴纳社保3年,承载压力较小的县市区可适度放宽。现在租赁房屋的只需连续居住满一年在公安机关进行居住登记的即可落户,取消了社保限制。三是放宽落户的地址范围。针对租住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同意的情况,可申请在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同时进一步规范了社区集体户的设立条件。

上述条件的设定主要基于三点理由及制定依据:一是根据上级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断提高我市新型城镇化水平,要求将租赁房屋纳入合法稳定住所范围。同时,根据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文件规定,实际居住生活在本省城镇地区的,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二是根据本地实际。与省内杭、宁、温等城市相比,丽水城市的凝聚力、吸引力不强,人口集聚效应并不明显。同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差距也在不断缩小,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意愿并不强烈。近三年来,我市人口机械增长率连续三年负增长,2017全年机械减少人口2115人,2018全年机械减少人口4052人,2019全年机械减少人口5400人,减少人口呈持续增长之势,如不进一步放宽落户限制,很难实现城镇化建设目标。三是借鉴其他地市经验。湖州市、台州市于去年年底下发了租赁房屋落户政策,政策出台之后,整体推进平稳,并无大规模进城落户的现象,迁移数量依然较少。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公安局;解读人:王卉;联系方式:0578-2786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