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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1-28302 文号 丽政办发〔2021〕16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3-12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1-2021-0007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群众“i丽水”有奖报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2 14: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群众“i丽水”有奖报料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群众“i丽水”有奖报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以数字技术赋能社会精细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和不文明行为,促进营造良好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i丽水”便民应用,报料丽水市范围内发生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秸秆焚烧、污染源企业、农药化肥、餐饮油烟、市区僵尸车、消防车通道、噪音扰民、窨井盖监管、工地渣土车、河道采砂、背街小巷整治、餐厨垃圾桶共12个场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办法发布后,“i丽水”便民应用上新增报料场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为报料人)有权向有关行业、领域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职能部门)报料违法违规行为。报料人可以通过“i丽水”便民应用,按照对应场景的要求如实填写,包括有效联系方式、报料对象、报料类型、报料内容、报料图片音视频等报料材料在内的一项或多项内容。严禁借报料诬告陷害他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对本办法规定“i丽水”便民应用上报料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各职能部门依职能负责处理,并对报料奖励积分负责。

第二章  报料受理

第五条  报料平台为“i丽水”便民应用。报料人使用“i丽水”便民应用报料应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报料要求和报料程序。

第六条 报料受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报料受理。各职能部门收到报料后,应根据职责范围,立即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结果在平台上进行反馈。

第八条  报料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的报料对象或者具体的报料事项;

(二)已经受理且正在核查处置的报料事项,同一报料人重复报料的;

(三)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报料事项。

第三章  报料奖励

第九条 报料奖励遵循“合法报料、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查处、谁认可”的原则。

第十条  “i丽水”便民应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针对违法违规和不文明行为的报料进行鼓励性积分奖励,市民可以在平台上查阅、使用“i积分”。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应在场景上线到“i丽水”时,同步制定相应场景积分奖励细则,并在“i丽水”上进行公示,细则应明确不同类型报料行为对应的积分奖励规则,积分认定、核实、发放的管理办法等。市大数据局应根据公示后积分规则,进行平台积分功能开发。

第十二条  1个积分可兑换价值1元的商品或服务,兑换内容实行动态调整,兑换工作由市大数据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落实。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个应用场景同一事件奖励积分最多不超过100积分,对将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重大违法事件的报料不受该限制,视具体情况给予重奖。不同报料行为奖励积分由相应职能部门商财政局意见后权定。各部门应认真审核把关,在报料情况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工作,确保积分认定发放及时、准确、公正。

第十四条  经核实,若出现以下特殊情况,做相应处理:

(一)多人先后报料同一事件,最早上报的人可获得积分;

(二)以故意制造违法违规或不文明行为等方式实施报料,套取积分的,按规定扣除相应分数;

(三)履行报料内容相关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报料或其授意他人报料,将无法获得本次积分。

第十五条  积分兑换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进行实名认证后可直接进行兑换。

(二)匿名报料人可提供报料代码(匿名报料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由职能部门对报料事实认可后领取奖励。

第十六条  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所需要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报料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报料人的合法权益,未经报料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报料人身份等信息,违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i丽水”便民应用中应当对报料人信息进行隐藏并设置查看权限。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报料,是指报料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报料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实名认证,是指报料人在“i丽水”应用上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联系方式的认证行为。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另有相关行业报料奖励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或市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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