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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时间:2021-03-23 16:1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浙土字(3311)A[2020]-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丽水市2020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富二路(北三路-迎宾路)道路工程(丽水南城2020〔4〕号地块),土地用途为交通用地,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南明山街道余庄前村、富岭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6217公顷,其中耕地0.0760公顷,园地0.5265公顷,林地0.9918公顷(含开发园地0.2910公顷),农村道路0.0114公顷,农村宅基地0.0132公顷,坑塘水面0.002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42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10号)等规定执行(若补偿标准调整,以新文件标准补偿)。被征地人员可按核定人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19〕3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19〕3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联系电话:2990198;监督电话:2600186。

      附件:丽水南城2020(4)号地块勘测定界图.pdf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