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1-28551 | 文号 | 通告〔2021〕1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1-03-25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0-2021-0001 |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全力护航诗画浙江大花园最美核心区建设,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丽水市人民政府决定:2021年3月25日至4月15日为全市森林禁火期,全市林区及距林缘100米以内的区域,严禁一切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在森林禁火期内,凡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七项规定:一是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二是严禁野炊、玩火、燃放孔明灯;三是严禁烧香、点烛、烧纸钱和燃放烟花爆竹;四是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五是严禁烧山狩猎、烧蜂窝;六是严禁炼山、烧田坎草、烧草灰;七是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有违反本禁火通告者,将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党纪政纪责任。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