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建言献策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医疗卫生精英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1-03-29 15:5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

为培养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我委拟订了《丽水市医疗卫生精英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信函:请邮寄至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号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人事与科教处(邮编323000)。 

2.传真:0578-2091273。 

3.电子邮箱:330689273@qq.com。 

征求意见反馈时间: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8日。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29日    





 

丽水市医疗卫生精英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根据《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实施办法》(浙卫发〔2019〕58号)、《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丽委办发〔2019〕54号)、《“绿谷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丽委人办〔2020〕7号)等精神,在原“绿谷名医名护士”“绿谷医坛新秀”评选培养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医疗卫生精英人才培养工程”。在五年内全市分批培养120名精英人才(即“绿谷特级名医”)、150名创新人才(即“绿谷名医名护士”)、200名新秀人才(即“绿谷医坛新秀”)。到2025年实现卫生行业高层次人才数量倍增、质量明显提升、结构全面优化、发展平台有效构建的目标。为确保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能力与业绩导向。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和价值。

2.学术与临床并进。探索建立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对科研学术、临床医疗、技术研发等不同类型人才采用不同指标体系,建立协同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3.重点与均衡协调。按照重点与普惠兼顾的要求,统筹开展全市各类人才培养,分类安排、分层实施,充分挖掘人才、高效培养人才、合理使用人才。

4.质量与效果共赢。把质量优先贯穿到人才培养、使用、评价等全过程,注重产出效益,实行更加务实、开放的人才政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资金绩效水平。

第三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丽水市医疗卫生精英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人事与科教处。

第二章  选拔程序

第四条  医疗卫生精英人才培养工程每年组织选拔一次,每次选拔精英人才(即“绿谷特级名医”)20名左右、创新人才(即“绿谷名医名护士”)30名左右、新秀人才(即“绿谷医坛新秀”)40名左右,具体名额可根据申报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申报医疗卫生精英人才的对象须为我市卫生健康系统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较强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1.精英人才(即“绿谷特级名医”)人选:长期在本专业领域潜心实践和研究,学术造诣深厚,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受到同行广泛认可。带领团队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团队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系统性贡献,团队在行业内有较高影响力。

2.创新人才(即“绿谷名医名护士”)人选: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对本专业及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原创性贡献。临床实践能力突出,在解决本专业问题中形成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形成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

3.新秀人才(即“绿谷医坛新秀”)人选:一般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临床和公共卫生一线工作5年以上,专业基础扎实、综合素质较高、发展潜力较大,具有较强的常见病、多发病、疑难危重疾病的防控、诊治技术能力,临床业务量(或传染病应急处置数量)位居同类人才的前列,受到同行及群众认可,是单位的骨干力量。

不得申报的情形:已入选的“绿谷特级名医”“绿谷名医名护士”和“绿谷医坛新秀”的人选,不再参加医疗卫生精英人才培养工程同一培养类别的申报。完成培养后可以申报其他培养类别。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人员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每人每次限申报一个类别。

2.遴选推荐。所在单位对推荐人选进行遴选公示后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地各单位按要求开展推荐工作,经审核、公示后上报。

3.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成评委会进行综合评审,以业绩定量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的形式,择优提出人选。

4.终审确定。拟培养对象经公示和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由领导小组审定并按程序发文公布。

第三章  培养要求与目标

第七条 培养对象的培养期限为3年,培养对象和所在单位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报送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策制定、统筹协调、选拔培养、期满考核等工作;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计划实施、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并做好资金和政策配套,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九条 培养期满,培养对象应达到如下目标:

(一)精英人才考核标准。培养对象经过培养后,其专业实力和个人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所带团队综合实力明显提升,能够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任务。

(二)创新人才考核标准。培养对象经过培养后,其科研、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在本专业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能够承担市厅级以上科研任务。

(三)新秀人才考核标准。培养对象经过培养后,个人综合素质能力进一步增强,临床业务水平大幅度提高,在群众中形成良好口碑。

第四章 奖励与管理

第十条 入选精英人才的对象按《关于印发<“绿谷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丽委人办〔2020〕7号)享受相关待遇。其他人员按《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社〔2016〕355号)给予相关补助。

第十一条 各地各单位要把医疗卫生精英人才管理作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鼓励学术创新,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精英人才的知名度。

第十二条  入选的医疗卫生精英人才在国内外进修深造、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科研课题申报和科研项目资助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第十三条 期满考核由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共同实施,按照个人总结、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方式进行,重点对培养目标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四条 期满考核合格的培养对象,由领导小组授予“绿谷特级名医”“绿谷名医名护士”“绿谷医坛新秀”称号,颁发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考核不合格的,不授予人才称号。

第十五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学术诚信的行为,并受到处理的,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丽水市“绿谷名医”“绿谷名护士”评选管理办法》《丽水市绿谷名医坛新秀选拔培养管理办法》不再有效。

 

《丽水市医疗卫生精英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关于《丽水市医疗卫生精英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反馈

http://www.lishui.gov.cn/art/2021/4/9/art_1229218399_293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