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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32j/2021-28624 文号 丽财采〔2021〕54号
组配分类 政府采购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3-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市本级公务用车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9 09:18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浙江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服务机构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0号)要求,为做好市本级公务用车保险采购管理工作,经研究,市本级公务用车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直接采用浙江省财政厅采购确定的定点服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保险。

二、服务协议期限及入围保险机构

服务协议期自《2021—2022年度浙江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项目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丽水市财政局可视执行情况酌情延长服务期限。

入围保险机构共15家(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分别为: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五)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九)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十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四)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五)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三、投保险种、优惠率及售后服务

(一)投保险种及优惠率。

序号

保障项目

备注

1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简称“交强险”)

必保

2

商业险

第三者责任险

非必保

车辆损失险

非必保

车上人员责任险

非必保

……

非必保

3

商业附加险

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非必保

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非必保

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非必保

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非必保

……

非必保

供应商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的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

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除必保险种外,其他如机动车辆损失险、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等商业险和商业附加险采购人可不予参保。如确需投保的,供应商承诺按法定最低价格承保(报价承诺详见附件2)。

有效期内,行业主管部门调整法定最低承保价格的,将另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通知。

(二)相关服务。各入围保险机构的特别服务承诺可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车辆保险系统进行查询。

四、其他事项

市本级各采购单位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的网上服务市场-车辆保险系统实施采购。


附件:1.2021—2022年度浙江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

(定点采购)服务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

2.报价承诺表


丽水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6日

附件1:2021—2022年度浙江省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服务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docx

附件2:报价承诺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