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现行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自2018年施行以来,政策响应度高,较好地完成了当时棚户区改造50%以上实行货币补偿的阶段性政策要求,极大地促进了房屋征收工作推进。随着棚改政策导向从货币补偿向实物安置转变,以及现阶段市区安置房源、财政资金、房屋征收实际等出现的新情况,需对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作出适当调整。前期,我中心牵头组织了调研、论证、座谈等,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的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见附件)予以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1年3月29日至4月30日。
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市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灯塔街187号。邮编:323000。
联系人:孔女士,电话:2251575。
附件:1.征求意见稿.docx
2.起草说明.doc
丽水市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
2021年3月29日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市征收指导中心于3月29日至4月30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发布《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到4月30日,共收到公众意见1条。公众建议本次要降低住宅征收的货币补偿奖励标准,后续要研究跟进住宅征收的产权调换配套政策,释放产权调换政策红利,不能让百姓有失去感,经研究采纳该条建议。
4月9日至19日,我中心线下发函征求莲都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共收到部门6条意见,采纳4条,不予采纳2条(具体见附件)。
附件:丽水市市区货币补偿奖励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部门意见汇总表
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
2021年5月19日
附件
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情况 | 备注 |
1 | 市司法局 | 建议发文主体需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资格。 | 采纳 | |
2 | 市财政局 | 1.建议对征收非住宅房屋(商业、办公和工业用房)征货币补偿奖励标准要一并调整,同步降低奖励标准。 | 未采纳 | 2018年上调征收住宅的货币补偿奖励标准时,非住宅的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保持2010年的标准未进行调整,故非住宅货币补偿奖励政策保持延续和稳定。而且市区非住宅安置房源及其短缺,特别是几乎没有工业和办公用房的安置房源,经研究未采纳该建议。 |
3 | 市审计局 | 1.建议将征收住宅的货币补偿奖励标准调整为20%; 2.建议对征收工业生产用房的奖励标准从30%调整为25%。 | 未采纳 | 通过邀请公信力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程序,15%的住宅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与省内其他城市标准接近(温州、宁波为15%,金华10%,衢州20%),符合当前市区征收工作实际,经研究未采纳该建议。 |
4 |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无意见。 | 采纳 | |
5 | 莲都区政府 | 无意见。 | 采纳 | |
6 |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 无意见。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