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专题 >> 重大行政决策 >> 公众意见采纳反馈
关于公开征求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附意见反馈情况)
发布时间:2021-03-29 14:43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

市区现行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自2018年施行以来,政策响应度高,较好地完成了当时棚户区改造50%以上实行货币补偿的阶段性政策要求,极大地促进了房屋征收工作推进。随着棚改政策导向从货币补偿向实物安置转变,以及现阶段市区安置房源、财政资金、房屋征收实际等出现的新情况,需对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作出适当调整。前期,我中心牵头组织了调研、论证、座谈等,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的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见附件)予以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1年3月29日至4月30日。

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市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灯塔街187号。邮编:323000。

联系人:孔女士,电话:2251575。

附件:1.征求意见稿.docx

          2.起草说明.doc



丽水市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

2021年3月29日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市征收指导中心于3月29日至4月30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发布《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到4月30日,共收到公众意见1条。公众建议本次要降低住宅征收的货币补偿奖励标准,后续要研究跟进住宅征收的产权调换配套政策,释放产权调换政策红利,不能让百姓有失去感,经研究采纳该条建议。

4月9日至19日,我中心线下发函征求莲都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共收到部门6条意见,采纳4条,不予采纳2条(具体见附件)。

附件:丽水市市区货币补偿奖励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部门意见汇总表


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

2021年5月19日

附件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部门意见汇总表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

采情况

备注

1

市司法局

建议发文主体需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资格。

采纳


2

市财政局

1.建议对征收非住宅房屋(商业、办公和工业用房)征货币补偿奖励标准要一并调整,同步降低奖励标准。

未采纳

2018年上调征收住宅的货币补偿奖励标准时,非住宅的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保持2010年的标准未进行调整,故非住宅货币补偿奖励政策保持延续和稳定。而且市区非住宅安置房源及其短缺,特别是几乎没有工业和办公用房的安置房源,经研究未采纳该建议。

3

市审计局

1.建议将征收住宅的货币补偿奖励标准调整为20%;

2.建议对征收工业生产用房的奖励标准从30%调整为25%。

未采纳

通过邀请公信力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程序,15%的住宅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与省内其他城市标准接近(温州、宁波为15%,金华10%,衢州20%),符合当前市区征收工作实际,经研究未采纳该建议。

4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无意见。

采纳


5

莲都区政府

无意见。

采纳


6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无意见。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