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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3-09 14:33 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本级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4 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28 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2020年药品目录》)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医保局和省医保局的统一部署,严格执行《2020年药品目录》,本次目录调整涉及调入、调出的药品以及限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等要求均按国家和省级要求执行。

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药品管理,个人自理比例为10%。

三、根据省医保局等部门的制剂药支付管理要求,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制剂药按乙类药品管理。我市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中药制剂不设个人自理比例,西药制剂个人自理比例为10%。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仅限于本院使用或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调剂使用的制剂药应向医保部门报备。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落实目录调整要求,为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药品和谈判药品做好保障服务,不得以次均费用控制、药占比考核、总额控制等为由影响药品供应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外配处方管理流程,加快接入电子外配处方平台,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处方外配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服务协议要求做好处方审核、处方外配等相关服务,通过电子外配处方平台规范流转处方。

五、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当地定点医药机构及时落实药品保障服务,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目录变更要求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强化服务协议管理,做好合理用药评价,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5日


丽医保发〔2021〕11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