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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行政复议局公告 丽政复〔2021〕12号
时间:2021-04-13 14:3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行政复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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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丽水市南平革基布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丽自然资规行政决字〔2020〕01号行政决定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受理。经审查,你公司同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本局以公告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丽政复〔2021〕12号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等复议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公司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第三人如不提出书面陈述意见,或者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特此公告。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