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建言献策
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人力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公告
时间:2021-04-16 14:1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教育局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现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77号)精神,制定《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4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到丽水市教育局: 

一、邮箱:27999511为规范市本级民办

通信地址:丽水市教育局计财处(邮政编码:323000); 

二、联系电话:0578-2626077。


丽水市教育局

2021年4月16日


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人力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本级各民办学校(幼儿园):

为贯彻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77号)精神,规范民办教育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现将《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人力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6日



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 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7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民办教育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市本级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民办教育资金,是指统筹省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和市教育提质专项资金,用于落实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民办教育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市教育局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扶持对象:市本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技师学

院高中段)。

第五条 扶持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民办学校,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77号)的规定标准,给予享受扶持政策。

第三章  市本级扶持政策资金的申拨流程

第六条 申报市本级扶持资金的民办学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年度审计报告,披露举办者无抽逃资金、挪用学校经费、违反规定从学校提取资金的行为。

举办者承诺无利用教育教学设施及设备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或抵押的行为。

(二)与办学类型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学校独立产权证或学校(园舍)租赁合同等。

(三)学校教职工年度缴纳社保(不包括职业年金)、公积金明细表相关证明等。专任教师年度收入统计表。

(四)学校专任教师(中职文化课教师)名单和与办学类型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名单和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五)按规定提取学校风险基金,并在统一存入教育主管部门设立的专户。

(六)提供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证明材料。

(七)承诺没有发生引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恶劣事件。

(八)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提供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且继续办学的承诺书。

第七条 申报生均经费补助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其中:仅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的幼儿园,提供材料(一)和(四)。

(一)丽水市民办学校(幼儿园)生均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专任教师年收入统计表(含单位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三)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培训费支出统计表。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文件。

第八条 申报综合奖补的民办学校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丽水市民办学校(幼儿园)综合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2)。

(二)被评为省三、二(预评)、一级幼儿园认定文件。

(三)政府向义务教育阶段购买学位签订的合同、文件等。

(四)民办学校培养和引进名优教师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集团办园和保安经费补助

集团办园补助和保安经费补助,不受第六条条件限制,由市教育局分别提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文件、集团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园舍租赁合同和校园保安人数等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批拨付。

第十条 市本级扶持政策资金拨付程序:

(一) 每年2月底前,申请市本级扶持政策资金的民办学校,将上一年度的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民办学校申报材料报市教育局(技工学校报市人力社保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共同复核后,填报民办教育扶持资金兑现明细表(附件3);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

(二)已享有政府“一校一策”待遇,或已与政府(部门)签订办学扶持政策合约的学校,从其约定,不重复享受市本级财政扶持政策。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作为限定性收入进行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必须严格按有关经费指定用途使用;未指定用途的,统筹用于学校运转、建设和发展,重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等支出,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用于对外担保或抵押,不得借给举办者、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报送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财务会计报告应如实载明学校收入及支出、资产负债变动、净资产变动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等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民办学校年度财务收支审计范围,其中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应作为专门事项予以单独披露。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享受财政扶持的民办学校,其财务收支接受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的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对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各类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财政扶持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如数追回补助资金,取消其3年内财政扶持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5年内财政扶持资格;发现相关行政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丽水市本级民办学校(幼儿园)生均补助资金申报

           2.丽水市本级民办学校(幼儿园)综合奖补资金申报表

           3.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明细表


      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3).xls




 

《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77号),为规范民办教育扶持资金的申报和管理,促进市本级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丽水市教育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制定出台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细则,规范民办教育扶持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和监督。

三、文件依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77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市本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中段)。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申报市本级扶持资金的民办学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年度审计报告,披露举办者无抽逃资金、挪用学校经费、违反规定从学校提取资金的行为。

举办者承诺无利用教育教学设施及设备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或抵押的行为。

(二)与办学类型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学校独立产权证或学校(园舍)租赁合同等。

(三)学校教职工年度缴纳社保(不包括职业年金)、公积金明细表相关证明等。专任教师年度收入统计表。

(四)学校专任教师(含中职文化课教师)名单和与办学类型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名单和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按规定提取学校风险基金,并统一存入教育主管部门设立的专户。

(六)提供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证明材料。

(七)承诺没有发生引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恶劣事件。

(八)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提供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且继续办学的承诺书。

申报生均经费补助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其中: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的幼儿园,仅提供材料(一)和(二),不受第六条条件限制。

(一)丽水市民办学校(幼儿园)生均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文件。

(三)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培训费支出年度统计表。

申报综合奖补的民办学校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丽水市民办学校(幼儿园)综合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2)。

(二)被评为省三、二(预评)、一级幼儿园认定文件。

(三)政府向义务教育阶段购买学位签订的合同、文件等。

(四)民办学校培养和引进名优教师的证明材料。

集团办园和保安经费补助:

(一)申报公办幼儿园以集团形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房租补助经费补助,不受第六条条件限制,由市教育局提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文件、集团公办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园舍租赁合同等材料,报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二)申报民办学校保安经费补助,由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提供民办学校保安人数等材料,报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市本级扶持政策资金拨付程序:

每年2月底前,申请生均经费补助和综合奖补资金的民办学校,将上一年度的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民办学校申报材料报市教育局(技工院校报市人力社保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申报条件进行逐条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共同复核后,填报民办教育扶持资金兑现明细表(附件3);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