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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24P/2021-29357 文号 丽人社〔2021〕31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1-04-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0 16:5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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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减轻被征地农民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对《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丽人社发﹝2020﹞178号)(简称《实施意见》)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一、《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中“(3)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筹资和增设档次缴费金额,年龄每增加1周岁,降低5%,依此递减至70 周岁,70 周岁后不再递减。”修改为“(3)丽水市区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筹资和增设档次缴费金额,年龄每增加1周岁,降低5.82%,依此递减至70 周岁,70 周岁后不再递减。其他县(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21年4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人社发﹝2020﹞178号).pdf

 

关于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