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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64458R/2021-29546 文号 丽农发〔2021〕37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1-04-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6 19: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南明山街道办事处,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2日       


丽水市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三年行动方案


为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依法打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农渔发〔2021〕1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全市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总体部署,坚持明确责任、严厉打击、整肃秩序、规范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严厉整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用于水产养殖等违法行为,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着力规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使用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通过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推动构建起生产方式绿色健康、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友好的水产养殖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体系。到2023年末,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各环节规范有序,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严格落实。

二、 主要工作

(一)强化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各地要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及管理范围,依法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加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是否未经许可生产水产养殖用兽药,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管理规范要求、是否执行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等。加大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行查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农药。

(二)整治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2021-2023年连续三年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农业(渔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充分利用好群众的监督力量,市本级设立举报电话“0578-12345”,各地也要设立举报电话,更多发现案件线索。

(三)实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白名单制度是指: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列物质纳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除合法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白名单投入品外,不得非法使用其他投入品,否则依法予以查处或警示。加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从购买、入库、出库、使用全过程的记录检查,对发现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以外投入品养殖食用水产养殖动物的,农业(渔业)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法、依职能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教育。要充分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微信、官网等平台,多角度全方位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普及和政策宣传,教育水产养殖主体拒绝购买和使用假、劣兽药、禁用药、停用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以及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加强“以案释法”,突出震慑作用,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要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进口)企业、经营门店和水产养殖场等场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结合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和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指导养殖主体提升水产养殖生态防病水平,从源头减少水产养殖用兽药的使用。同时,指导养殖主体通过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二维码标识、产品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信息识别假、劣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三、进度安排

三年行动实施时间为2021年-2023年。具体安排如下:

(一)部署发动阶段(2021年上半年)。开展全市范围内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各环节主体情况摸底调查,摸清生产环节、流通环节、使用环节主体底数。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1年下半年-2023年上半年)。各地围绕工作重点,全力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细。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开展对包括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厂家、经销业主、水产养殖场户等各类主体的培训,全面开展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下半年)。总结三年行动经验做法,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开展三年行动实施效果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工作,推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工作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乡村振兴实绩考核体系,压紧压实责任。各地立足实际,细化监管行动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实行清单式管理,把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事项纳入重点工作内容。

(二)密切协同配合。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准入许可管理、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渔业主管部门和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要加强使用环节的管理和指导,农业(渔业)综合执法机构要严格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执法检查,共同推进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三年行动的落实。

(三)提升服务水平。各地加强业务培训和普法学习,使行业管理以及相关执法机构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结合三联三送三落实服务等活动,加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指导服务,提升生产经营企业守法意识,增强水产养殖业主辨别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的能力。

请各地于4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三年监管行动方案和使用主体名单报市局。每年开展专项整治和白名单制度试行等工作情况总结于当年11月5日前报市局。

联系人及电话:养殖业与农机化处、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吴燕琴,2010931;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克高,2026737,畜牧农机发展中心胡理明,2026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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