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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4-09 10: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办公室(行政审批处)

各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20年6月30日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其中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2020年度);

(二)2020年度审计报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提交相关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一)、(二)项材料需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式二份)。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教育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不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公益慈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应当提供有关慈善项目开展情况的说明,包括项目内容、项目合作方、运行时间、目标、受益方、已经取得或预期成效及收支明细等。

三、年检程序和时间

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法人服务→按部门(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点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不具有慈善组织属性)”→在线办理,填写年度检查有关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并提交系统后,由市民政局进行网上初审,初审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式二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报送我局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由我局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年检材料直接报送我局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审查。

四、年检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0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我局将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注意事项

(一)我局将视情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并对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的年检结论。

(二)年检结论将统一向有关部门书面通报,并在“丽水市人民政府” 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工作。

(四)报送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材料提交后,要随时关注网上预审情况,若预审退回,请根据退回意见在10日作出补充调整并重新提交。

业务咨询电话:骆梦雅 0578-2121391    白云英 0578-2091585

材料报送地址: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六楼625办公室(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




丽水市民政局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