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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1-05-14 11:5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各县(市、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号)、《浙江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探索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资金风险预警工作的意见》(浙教规〔2020〕68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51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1年5月25日至6月25日

二、检查内容

1.培训机构场所的安全情况。重点是疫情防控体系是否健全,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2.培训机构学科知识培训情况。有否开展超纲超标教学,有否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有否组织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等情况。

3.培训机构师资情况。在职教师是否有在校外培训机构补课情况,教师任职资格情况,聘任教师道德行为情况。

4.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有否存在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不一致,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收费项目及标准是否向社会公示,有否以各种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5.校外培训机构有否无证无照、无证有照开展文化培训情况。

6.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在“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平台”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声明公开。

7.面向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否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录入“浙江教育政务服务网”,设定预警值并开展资金日常监管工作。

8.是否使用“浙江教育政务服务网”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信息补录、审批等工作。

三、检查安排

第一阶段:2021年5月25日至6月10日,各县(市、区)开展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2021年6月11日至6月18日,各县之间开展交叉检查。

第三阶段:2021年6月19日至6月25日,总结上两阶段检查结果,完成“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登记表一”(附件2)、“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登记表二”(附件3)、“实施中小学文化类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附件4)、“实施中小学文化类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附件5)的填写和相关情况汇总,届时与市信用办联合重新公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

四、检查人员

各县(市、区)由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检查小组,每小组人员不少于5人。

五、检查形式

第一阶段,各县(市、区)联合相关单位组织自查,并在6月10日自查结束后形成自查总结报告和附件2-5电子文档(Word版+PDF版),于6月12日前上报市教育局职成高教处。

第二阶段,采取九县(市、区)交叉检查的形式。具体安排如下:

组号

派遣检查人员单位

被检查单位

1

莲都区

缙云县

2

缙云县

市直

3

市直

青田县

4

青田县

莲都区

5

云和县

景宁县

6

松阳县

龙泉市

7

龙泉市

云和县

8

遂昌县

庆元县

9

庆元县

松阳县

10

景宁县

遂昌县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本次行动是巩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

2.认真检查。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形式进行,对无证无照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实行“零容忍”,现场予以取缔或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对拒不整改、屡教不改的机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未按要求使用平台的县(市、区),提出整改意见,并且限期整改到位。

3.形成报告。本次行动需在6月25日前完成,检查完成后收集各项材料(如照片、整改通知书等),形成总结报告和附件2-5电子文档(Word版+PDF版)于6月30日前上报市教育局职成高教处。

联系人:陈海香,联系电话:0578-2626028


附件:1.丽水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登记表一

           3.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登记表二

           4.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登记表三

           5.丽水市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 

           6.丽水市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丽水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丽水市教育局代章)

                                              2021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