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74X/2021-30098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重要公告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1-05-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进一步创新便民利民举措、方便群众办事、提升公安政务服务能力,决定开展户籍管理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
以更快更方便群众为宗旨,聚焦“迁移落户”“办理居民身份证”等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户籍管理领域常用证明事项,选取与群众密切相关、办理频次较高的2项行政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见附件):
1.居民户口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或户籍窗口办理户口登记相关业务需要使用居民户口簿时(包括居民户口簿新增内页、户口登记内容变动需记载变动情况、依法应当收回或缴销居民户口簿等),无法提供或未携带的,经告知承诺,户口登记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可以为其制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2. 户口迁移证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或户籍窗口办理户口迁移相关业务需要核验户口迁移证件时(包括准迁证、迁移证),无法提供或未携带的,经告知承诺,户口登记机关不再要求提供。
二、告知承诺内容
(一)告知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用途、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等;
(二)承诺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三、告知承诺方式
(一)告知方式。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向申请人展示实行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将告知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方式。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以阅读用户须知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方式确认需要个人承诺内容,并逐步启用线上电子签名线下留档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户口迁移流程
(一)申请人向迁移地派出所(办证中心)或在浙江政务网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需核验户口迁移证件(包括准迁证、迁移证),无法提供或未携带的,经告知承诺,户口登记机关不再要求提供。
(三)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窗口当场予以办理;在浙江政务网上预审通过后,再通过双向邮方式办理。
二、居民户口簿申领流程
(一)申请人向全市任意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对于未携带户口簿或无法提供的,经告知承诺,户口登记机关不再要求提供。申请人为非户主本人的,须征得户主同意。
(二)户主在浙江政务网上提交申请受理、审核通过后,补领户口簿直接快递送达;换领居民户口簿,可通过双邮方式送达。
(三)户主在手机APP“浙里办”公安专区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直接通过快递送达。
附件: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事项 名称 | 证明材料 | 证明用途 | 证明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事中事后 核查举措 | 备注 | |
开具单位 | 索要 单位 | |||||||
1 | 居民户口簿申领 | 居民户口簿 | 需要变更户口簿登载内容或重新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 | 通过联网核查申请人及同户人员信息,验证与居民户口簿相关联的信息 | 申请人为非户主本人的,须征得户主同意 |
2 | 户口迁移 | 户口迁移证件 | 办理户口迁移需提供户口迁移证件(包括准迁证和迁移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 | 通过联网核验户口迁移证件备案信息,并打印核验信息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