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市级部门专栏 >> 市文广旅体局 >> 公示公告及执法信息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丽文综罚字〔2021〕001号
时间:2021-05-28 17:26 来源:市文广旅体局 浏览次数: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文综罚字〔2021〕001号

 

当事人:丽水市莲都区统计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01002650525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徐某某                                          

住所(住址等):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25号                                             

2021年3月25日,丽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丽水市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联系单》(丽新出移字(2021)第1号),该移送材料反映丽水市莲都区统计局存在涉嫌擅自编印内部资料《莲都区统计年鉴》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2021年3月29日,经局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4月2日,徐某某委托张某到丽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4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于2020年10月擅自编印内部资料《莲都区统计年鉴2019》、《莲都区统计年鉴2020》各80本,用于发放给莲都区领导和本单位工作人员,编印此内部资料不以营利为目的。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3月25日市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联系单》(丽新出移字(2021)第1号):证明涉嫌相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来源。

2.3月31日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丽水市莲都区统计局进行检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莲都区统计年鉴2019》、《莲都区统计年鉴2020》及现场处置情况。

3.3月31日张某、冯某某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法事实,以及编印的内部资料时间、编印原因以及发放范围和用途等情况。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按程序对涉案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处理。

5.4月2日张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莲都区统计局于2020年10月擅自编印内部资料《莲都区统计年鉴2019》、《莲都区统计年鉴2020》的过程情况。

6.《关于莲都区统计局编印《莲都区统计年鉴》批准情况核实的函》1份:证明莲都区统计局编印《莲都区统计年鉴2019》、《莲都区统计年鉴2020》未经批准。

7.丽水市百思特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实:证明当事人选择的承印单位是合法成立的经营单位,具有出版物印刷经营资质。

8.《莲都区统计局财务报销审批单》复印件1份、《浙江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丽水市百盛印务有限公司区统计制作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印刷涉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费用情况。

9.《莲都区统计局关于回收《2019统计年鉴》和《2020统计年鉴》的情况报告》1份、4月19日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收回发放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该涉案内部资料情况。

10.丽水市莲都区统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工作人员张某、冯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相关人员身份情况。

11.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徐某某委托张某处理案件的相关事宜。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编印《莲都区统计年鉴2019》、《莲都区统计年鉴2020》是按照统计法制要求进行编制的,主要是为了保存莲都区统计系统的相关数据,并提交给领导决策参考所用,且编印的数量不多。同时,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主动收回相关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2021年5月18日,本机关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文综罚告字〔2021〕001号),并于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告知书,告知了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1年5月2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最终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 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