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28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5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行为,化解校外培训合同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安排
2021年5月—9月为组织部署、实施整改阶段,2021年10月为总结报送阶段。
二、整治工作范围
各类针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三、其他
(一)培训机构有关合同由县(市、区)教育局于5月底前完成收集,要求培训机构到“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平台”(http://www.zjzwfw.gov.cn)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声明公开。
(二)各县(市、区)教育、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协同与信息共享,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培训和引导,切实增强培训机构守法意识与消费者维权意识。
(三)各县(市、区)教育、市场监管部门确定1名联络员,加入钉钉群(群号:33717327),并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材料、统计数据表(详见附件)和2—3个典型案例报送至丽水市教育局(职成高教处)、市市场监管局(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
市教育局联系人:盛夏,电话:0578-2626078。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章群连,电话:0578-2112722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
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