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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丽公通字【2020】15号
时间:2021-06-11 18:21 发布机构: 丽水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断提高我市新型城镇化水平。结合丽水人口可容纳度的实际情况,在执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22号)的基础上,将租赁房屋纳入合法稳定住所范围,进一步放宽城镇租赁房屋落户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落户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一房一户、人户一致原则,以相对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三条 城镇租赁房屋是指在本地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城镇住宅用地上的房屋。租住商业、工业用房不予落户;违法建筑不予落户;合租房、群租房不予落户。

群租房是将住宅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第四条 在城镇范围内租赁私有房屋并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且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承租人,按照“一房一户”原则,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申请在合法租赁住宅用房内登记为常住户口。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的,可以申请在居住地所在公共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同迁移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 落户城镇合法租赁住宅用房的,申请户口迁移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连续居住证明(公安机关提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已在当地建设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证明及备案的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户口簿(出租房屋地址上已有产权人户口的,承租人可申请挂靠落户),每套租赁房屋只能挂靠落户1户。随迁人员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迁移人落户,需落户公共集体户的,申请户口迁移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连续居住证明(公安机关提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已在当地建设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证明及备案的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不同意落户证明。随迁人员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七条 迁移人取得公共租赁房屋租赁使用权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公有房屋所在地址落户。与迁移人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同迁移。

公共租赁房屋是指政府提供的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公租房,在建设部门办理过租赁登记备案的公有住宅。

 

第八条 落户公共租赁房屋的,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户口簿、身份证、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公共租赁房屋租赁使用证明,随迁人员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 出租人、承租人、 租赁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应及时将户口从租赁住房内迁出。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人员及相关情形,按《丽水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丽政办发[2016]122号)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