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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群聚集性活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附件1)和《浙江省各类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附件2,以下简称《指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类人群聚集性活动(包括考试,下同)的组织方要切实履行“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主体责任,原则上卫生健康部门不再派医疗防疫人员驻点保障。市委、市政府举办的人群聚集性活动的疫情防控工作由组织方负责,市疫情防控办根据需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及时妥善处理各种可能涉及疫情的突发事件。
二、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人群聚集性活动组织方要严格按照《指引》要求落实好组织协调、风险评估、物资和场所准备、人员健康排查、活动期间管理、应急情况处置等疫情防控措施,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
三、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一)人群聚集性活动期间,如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人员,应当立即做好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等防护措施,及时转移至临时观察室进行观察,并在做好防护的基础上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相应处置。
(二)人群聚集性活动期间,如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组织方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第一时间拨打辖区疾控中心应急值班电话(见附件3),详细报告具体情况。辖区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需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方要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隔离管控、限制人员聚集、封锁活动区域、场所消毒等措施。
四、建立防疫指导员队伍
市、县两级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相对固定的防疫指导员,承担本部门(单位)的人群聚集性活动防疫工作指导职责。各级疾控中心负责做好辖区各部门(单位)防疫指导员队伍培训工作。
附件:1.《浙江省人群聚集性活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2.《浙江省各类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3.市、县(市、区)疾控中心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
丽控办〔2020〕142号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人群聚集性活动、各类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