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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交通运输闭环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丽水市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交通运输闭环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闭环管理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13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冷链运输车辆管理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应入尽入集中监管仓工作方案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1〕6号)以及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进口冷链食品管控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交通运输闭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精准防控、查验前移、源头阻断、闭环管理的原则,按照全省一盘棋、市级抓统筹、县级负主责、基层强执行的工作机制和要求,全面摸清辖区冷链车辆底数,在市域内2个省际高速公路通道、3个省际普通国省道的交界处设置检查站,在各县(市、区)设置若干个临时检查点,建立联合执法巡查队,对进入我市的冷链运输车辆实行“逢车必检”、分类处置,确保进口冷链食品交通运输实现闭环管理。
二、摸清底数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从事冷链食品运输的企业、车辆(含4.5吨及以下车辆)进行摸排和登记备案。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商务等部门对辖区内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贮存、销售、加工、使用的单位的自备冷链运输车辆或近3个月内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冷链运输企业的车辆信息进行摸排和登记备案。各地排摸信息由属地冷链食品物防专班汇总后报送至市冷链食品物防专班。
三、设点检查
(一)站点设置
1.固定检查站。在龙泉、庆元省际高速公路通道和省际普通国省道的交界处分别设置5个检查站。检查站24小时运转,由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属地乡镇(街道)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对进入我市冷链运输车辆“逢车必检”、分类处置。
2.临时检查点。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浙冷链”系统冷链车辆流通申报情况,在辖区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出入口设置若干个临时检查点。抽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巡查队,对进出辖区冷链运输车辆进行核查处置。
(二)检查内容
1.随附证明情况。检查承运的进口冷链食品入关环节消毒证明或省外规范化的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证明是否齐全。
2.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申报情况。检查承运的进口冷链食品是否已在“浙冷链”系统申报通关、目的地、消毒等信息,是否预约集中监管仓等。
3.冷链运输车辆信息。核查运输车辆车型车号、司乘人员等信息与“浙冷链”系统申报预约信息是否一致。
四、分类处置
(一)市内卸货的冷链食品承运车辆。根据1月16日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进口冷链食品管控的通告》要求,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置。
1.暂停采购期间,承运的进口冷链食品属于中高风险地区,一律劝返,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属地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
2.承运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属于中高风险地区或非暂停采购期间,分两种情况处置:
(1)随附证明齐全的。承运车辆能够提供入关环节消毒证明或省外规范化的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证明的,已通过“浙冷链”系统申报进口冷链食品通关、目的地、消毒等信息的,放行承运车辆;未通过“浙冷链”系统申报进口冷链食品通关、目的地、消毒等信息的,现场在“浙冷链”系统登记相关信息后,放行承运车辆 。
(2)随附证明不齐全的。承运车辆无法提供入关环节消毒证明或省外规范化的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证明的,已通过“浙冷链”系统申报进口冷链食品通关、目的地、消毒等信息并预约集中监管仓的,查验车辆及司乘人员信息与申报信息相符后,放行承运车辆;未通过“浙冷链”系统申报进口冷链食品通关、目的地、消毒等信息或未预约集中监管仓的,现场在“浙冷链”系统登记通关、目的地、消毒等信息,录入车辆及司乘人员信息,预约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后,放行承运车辆。
承运车辆未按时将应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运抵集中监管仓的,由集中监管仓负责联系承运车辆司乘人员,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属地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进行核实。
(二)属于过境进口冷链食品承运车辆的。对过境的进口冷链食品承运车辆,检查站工作人员通过“浙冷链”系统现场登记车辆号牌、司乘人员及联系方式和目的地等信息,放行承运车辆。发现过境车辆在市内卸货的,由发现地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会同当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核查处置。发现在我市境内下高速公路的,由“浙冷链”系统通知相关高速公路出口所在地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进口冷链食品承运车辆,由各地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核实情况,通过“浙冷链”系统将相关承运车辆纳入重点管控名单。各检查站发现重点管控名单内车辆的,一律劝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分工合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形成防控合力,切实守住进口冷链食品安全关。市政府负责统筹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交通运输闭环管理属地责任,负责检查站点、联合执法巡查队的建立、运作和勤务保障等工作任务的具体实施。公安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站点的设置,组织引导冷链运输车辆进入检查站点接受检查,协助对可疑车辆或申报但未接受检查站点检查的车辆轨迹进行核查;依法打击冷链食品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冷链运输车辆监督管理,督促区域内冷链运输车辆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负责检查站点查验海关通关单证、入关环节消毒证明或省外规范化的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证明等,依法打击冷链运输车非法营运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排摸提供从事进口冷链食口贮存、销售、加工、使用的单位的自备冷链运输车辆或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冷链运输企业的车辆相关信息,提供“浙冷链”系统车辆信息,负责检查站点查验“浙冷链”系统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及时补录相关信息并预约集中监管仓等。
(二)强化要素投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保障,抽调精干力量,组建联合执法巡查队。加大执法所需车辆、执法用品、防护用品及人员补贴等保障投入,确保执法检查工作落地落细落实。
(三)确保安全畅通。各检查站点应根据流量和场地实际情况科学设置预告区、引导区、待检区、检查区,优化交通组织,完善标识标牌,确保道路主线和检查站内有序畅通、待检车辆有序受检。
各地于1月25日前将辖区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排摸情况统计表(附件)、检查站点设置情况、联合执法巡查队组建情况报至市冷链食品物防专班。联系人:王唯力,联系电话:13567622125。
附件:丽水市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排摸情况统计表
附件
丽水市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排摸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车辆所属单位 | 车辆型号 及牌照 | 车辆容量(吨) | 主要运输物品 | 主要运输线路(来源地、目的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近三个月内进口冷链食品运输情况 | 备注 | |
次数(次) | 数量(吨) | |||||||||
备注:冷链运输车辆为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贮存、销售、加工、使用单位的自备车,备注栏注明“自备车”;为业务往来车辆的备注栏注明“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贮存、销售、加工、使用单位的名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丽控办〔2021〕23号 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交通运输闭环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