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辅助
进入老年模式
退出老年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惠民助企 >> 市场监管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丽水市餐饮业明码标价行为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1-06-02 09:33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有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餐饮业明码标价行为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请及时向市局价检分局反映。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6日


丽水市餐饮业明码标价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引导和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餐饮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秩序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浙江省餐饮业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及相关网络交易平台、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本规范,负责其所辖区内餐饮业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品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各种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各种形式的宾馆酒店、餐馆、餐饮连锁店、农家乐、快餐店、小吃店等。
  第五条 餐饮业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与行业企业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行业价格行为动态,倡导和协助行业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餐饮业明码标价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对所经营或销售的各种菜肴、面点、酒水、饮料、卷烟、水果等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按照本规定公开标示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 价格行为规范

第七条 餐饮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换。
  标示牌(含电子价目牌)应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餐饮业明码标价的形式主要有:菜谱、各种菜肴展台价格牌、墙上图片菜牌、鲜活商品价目牌、商品价格签、服务价目表等。
  菜谱、各种菜肴展台价格牌、墙上图片菜牌等在标示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的基础上,倡导一并标示主投料名称和重量(加工前)等,实行“阳光菜单”制。
  鲜活商品应当使用鲜活商品价目牌,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当日价等。

称重计价的菜品需现场称重,并经消费者确认。
  餐饮服务收费应当使用服务价目表标示,标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柜台销售的饮料、烟酒等商品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标示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应当同时标明。
  第八条:经营者在提供套餐服务时,应当标明套餐的价格以及所含单品的名称、份量等内容。

第九条: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电话订餐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如需另收送餐服务费等费用的,应告知消费者收费办法和标准。

第十条: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电子终端的服务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进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送餐费、包装费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标明优惠方式。

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计量计价方式与行业惯例不一致或者标价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当采取醒目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标示,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事先告知消费者。

第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示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和服务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内容。

第十三条 餐饮业明码标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四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除食物、酒水以外的费用时,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明示,并事先告知消费者,征询消费者意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强制提供商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婚宴、年夜饭或大型宴会等服务的,应事先与消费者确定消费项目、服务内容、具体价格,并签订合同或订单经消费者确认。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在消费者结算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明细表,消费明细表应如实标明消费项目的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

第十七条: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开展促销活动时,促销规则、期限、范围、及相关限制性条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

(五)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六)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在电子终端商品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对同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不一致;

(七)使用两套菜单,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八)未对与行业惯例不一致的计量计价方式或价格附加条件予以特别标示,或者含糊标示的;

(九)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

(十)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价格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自律,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菜品精细化标识管理制度,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解决纠纷。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及时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与行业企业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行业菜品精细化标识行为动态,指导和督促行业经营者加强自律,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联合定价,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应主动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经营者,由相关部门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及时将经营者价格违法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推送至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对餐饮业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依照相关规定在门户网站和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暂行规定,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