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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1-32986 文号 丽政办发〔2021〕37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6-29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1-2021-0009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1 11: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标准强市、质量强市、品牌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丽水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推动质量强市建设,同时设立“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

“质量奖”主要授奖对象是: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

“创新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

第三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为业务性质的绩效评价活动。“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创新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

第四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

第五条 “质量奖”“创新奖”评审标准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最新版本评审。

第六条 鼓励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

第八条 市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市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九条 市评审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名单。

第十条 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落实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聘任、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研究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对获奖组织进行评估分析;

(五)承办市评审委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市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五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三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应达到A档,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A档,申报企业须为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七)近三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由市评审办向各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市、区)评审委)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证实性材料,由县(市、区)评审委办公室(市场监管局)查询申报组织的信用档案,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由县(市、区)评审委(人民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已获得县(市、区)政府质量奖或“品字标”品牌的,应当优先推荐。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推荐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 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入围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入围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组织确认。

第十八条 陈述答辩。市评审办组织专家组对入围的组织进行陈述答辩,过程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第十九条 审议表决。市评审办根据入围组织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各项评审结果,计算评审总得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名单。将组织的相关材料提交市评委会审查,市评委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初选授奖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社会公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候选授奖的组织名单、初选授奖的组织名单,分别在市级主要媒体或市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其中初选授奖名单公示需附组织简介、质量管理经验。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对初选授奖公示反映的问题,市评审办应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定批准。市评审委审查后,确定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由市政府发布通报,并以适当形式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参照《丽水市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20〕83号)执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市市场监管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评审委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审办报市评审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获奖后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市评审办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丽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丽政发〔2012〕65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