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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64458R/2021-31894 文号 丽农发〔2021〕76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1-07-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19 09:3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原文链接

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出台了《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2019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同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必须深化改革,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年来,我市深入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县创建,深入推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向好,农业农村领域信用管理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信用管理仍面临不少挑战,如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仍有发生,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意识依然薄弱,农业农村领域评信用信氛围还不足。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压实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评信用信管理,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氛围,我局制定了《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细则涉及条款15条,包含总则,挂钩条件、挂钩程序,附则共四章。主要明确了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机构、行政村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申报市级及以上农业农村相关扶持政策,包括现代农业产业园(集群、园区、绿色发展先行区)等重大产业发展平台建设项目,农业农村示范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生产经营主体评优评奖、农业展示展销等市级及以上扶持政策时,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主要指标情况、信用档案查询情况作为优先享有扶持政策的重要挂钩条件,同时规定需对申请对象进行重点审查、或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的4种具体情形,以及具体实施审查的程序规定。相比省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20〕14 号)文件,本细则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及完善: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指标根据丽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需要作了部分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指标项中除省厅规定的主体生产过程记录、农产品可追溯、产品监测、信用评价、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细则还根据“对标欧盟、肥药双控”工作的需要,将“区域内所有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停止使用丽水市禁限用农药品种,所有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对丽水市禁限用农药实施自律退市”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指标。进一步巩固和推进“对标欧盟、肥药双控”工作。

(二)扩大信用评价的依据,在开展对主体的信用评价时,除适用农业农村部门建立的信息主体的信用档案外,本细则还依据国办发〔2020〕49号文件精神及信用示范区建设工作的要求,将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建立的信用档案也纳入评价依据,以解决省厅信用体系系统刚刚建立,信用评价主体数量不多,覆盖面不够的问题,推进了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也确保评价的结果更加客观有效。    

(三)完善了挂钩机制审查程序规定,设定了主体申报,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适时抽查复核的具体程序规定,确保挂钩机制在实际操作中有章可循。

三、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0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

由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解读。联系处室:质监处(法规处),联系电话:2026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