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74939Y/2021-31603 | 文号 | 丽医保发〔2021〕49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进一步做好大病保险待遇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70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7月1日起,我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8万元。其中纳入特困、低保、低边范围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原规定降低50%,调整为0.9万元。
二、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报销比例、支付限额等政策按原有规定执行。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