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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74939Y/2021-31603 文号 丽医保发〔2021〕49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1-07-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5 17:5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进一步做好大病保险待遇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70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7月1日起,我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8万元。其中纳入特困、低保、低边范围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原规定降低50%,调整为0.9万元。

二、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报销比例、支付限额等政策按原有规定执行。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