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1-31732 | 文号 | 丽政办发〔2021〕40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1-07-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修正)等相关规定,结合丽水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法定用途为住宅,或经改变用途认定后用途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15%的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办公,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或经改变用途认定后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土地评估价之和30%的奖励。
四、本奖励标准适用于文件正式施行后发布征收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
五、本奖励标准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2018年4月12日发布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批复》(丽政函〔2018〕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