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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承接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公告
时间:2021-08-11 11: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3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全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信息黄页,黄页根据承训机构变更情况动态调整,供退役军人自愿选择,现就申报认定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机构。

二、认定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具备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

(二) 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 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和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较高。

(四) 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 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申请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向丽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申请认定表》;

3.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装订成册):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培训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培训机构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开具无违纪违法和失信不良记录证明材料、培训机构简介、专业目录、师资力量及办学能力说明、实习基地、近年来培训组织实施、培训效果评估、就业跟踪反馈情况等。

申报时间:2021年8月11日—8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226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