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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发改委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8-18 09:3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自2012年公布实施、2017年第一次修订以来,对强化市级储备粮油管理,保障市级储备粮油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市场调控和应急救灾作用,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和制度遵循。随着国家对于粮食储备体制机制和安全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和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转隶和“五优联动”试点等工作的开展,原有的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相关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市储备粮油轮换行为,保证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油保供给、促产业的作用,根据《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浙粮〔2020〕53号)、《丽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丽政发〔2010〕2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现行《丽水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丽水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市发改委根据有关政策文件和丽水市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拟定,向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丽水市分行及各县(市、区)发改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组织讨论完善。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讯地址:丽水海关副楼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与物资储备处)
    2、联系人:蓝先生  联系电话:0578-2070537

    3、传真:0578-2091088

    4、邮箱:787964132@qq.com

    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27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18日


丽水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级储备粮轮换行为,保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保安全、促产业的作用,依据《关于改革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丽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本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储备粮(含市级储备油)轮换,是指在市级储备粮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和轮换计划,以当年生产(进口或经批准轮入的补库粮源可以为最近一个生产年度生产,下同)的粮源替换库存粮源的行为。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轮换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障粮食安全的原则,适应本市粮食消费需求,并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级储备粮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参考储存年限,原则上实行年度均衡轮换。并根据市场行情、储备品种结构和布局、粮油市场调控以及降低财政支出的需要,适时进行轮换。

第七条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丽水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市级储备粮轮换所需的价差和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水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市级储备粮轮出的销货款回笼和补库贷款发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进行信贷监管。

第八条 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和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接受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品质及数量控制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按收获年度起算)一般为早稻谷3年、中晚稻谷1-3年、小麦3-4年、玉米1-3年、大豆2年。

第十条 轮入的市级储备粮应当为当年生产,质量达到国标中等(含)以上、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标要求。国家和省、市对储备粮质量另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采取“五优联动”模式的市级储备粮,在确保粮食储存安全和储备规模足额落实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对储备粮部分质量指标进行适当调整。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和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质量标准,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轮换入库粮食在入库前的品质控制。在市级储备粮收购入库(或轮换补库)后和销售出库前,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及时将质量检验报告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品质出现重度不宜存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检验食品安全必检项目,并根据检验结论,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经市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安排轮换出库。对轻度不宜存储备粮,应当尽快安排轮换出库。

经鉴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市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规模应当根据库存储备粮品质指标状况、储存年限以及当年粮食供求情况和市场调控需要确定。正常情况下,市级储备粮具体轮换数量按照各品种的储存年限均衡安排,年度轮换的粮食总量掌握在市级储备粮总规模的三分之一左右。未经批准,不得当年轮入当年轮出。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轮换年度计划及实施

 

第十四条 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和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和实际储存年限等情况,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方案,并报送市发改委(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报莲都区发改局审核后上报)。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应当在收到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方案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联合下达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和莲都区发改局。

需调整年度轮换计划,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储备粮轮换规模不变,因委托收购粮源情况变化导致轮换品种和轮换方式发生变化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核准后实施,并向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和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根据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提出分库点、分品种出库和补库建议及分批实施方案,报市发改委和莲都区发改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和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在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轮换过程中,需调整轮换方案的,应当分别报市发改委和莲都区发改局审核同意。特殊情形下,需调整年度轮换计划的,应当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采用先出库后补库或先补库后出库的方式进行。

(一)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库采用公开竞价销售方式进行。因市场调控等特殊情况,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同意,也可以采用邀标竞价交易、定向拍卖、协商定价等其他方式进行。

(二)市级储备粮轮换补库采用委托订单收购、招标采购、进口等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同意,也可以采用定向采购、协议定价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公开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由承储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粮食交易机构组织实施。受托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公开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的粮食交易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和合同范本,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原粮销售出库后,原则上应当在出库后6个月内完成补库,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

在保持年度储备轮换计划规模和品种结构不变的基础上,经批准,可以以轮出轮入粮食数量控制轮空期。

市级储备粮轮空期的起始时间,从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截止日起计算。市级储备粮轮空期的结束时间,按下列不同情形确定:

(一)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补库的,补库粮食实际到达存储库点之日视为结束时间。

(二)通过进口方式补库的,补库粮食实际到达存储库点之日视为结束时间。

(三)通过省内委托订单收购补库的,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联合下达的补库文件中明确的补库时间确定。

(四)采用其他方式补库的,根据实际情况另外确定轮空期结束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和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当按时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出库、入库计划,并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不得拒绝或故意拖延计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和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当在年度轮换补库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报送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抄送市农发行。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出库销售价格高于储备成本的,其销售价格与储备成本之间的价差上缴市财政专户。市级储备粮出库销售价格低于储备成本的,其成本与销售价格之间的价差由市财政按实拨补。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补库成本,根据储备粮轮换补库实际成本减去经市财政、市发改委批准的降低成本款后组成。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收取的价款,应当优先归还市级储备粮贷款。对市级储备粮补库所需的款项,由承储企业凭有关部门补库文件向市农发行申请贷款。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相关费用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当市政府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或者为稳定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等特殊情形下动用市级储备粮时,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另行拨补。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合理损耗和溢余按有关规定处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市级储备粮损失,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其中代储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由委托单位按照代储合同的约定向代储企业追偿。

承储企业应当完善粮食溢余和损耗的管理制度,并将相关销售情况报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月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送市级储备粮数量、品种、库点、轮换等情况,并抄送市农发行。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轮换的,应在公开竞价前,报请丽水市粮食价格评议小组确定价格,竞价结束后及时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送竞价结果。

第三十条 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承储的市级储备粮轮换财务处理由莲都区发改局与莲都区财政局另行商定。

 

第五章 市级储备油轮换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油由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根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自行组织轮换,价差在利费定额补贴内包干。

第三十二条 市级储备散装油的储存年限一般为2年,小包装成品油的储存年限一般为1年。正常情况下,市级储备油具体轮换数量按照各品种的储存年限均衡安排。

第三十三条 市级储备菜籽油质量应当符合成品菜籽油四级(含)以上国家标准,市级储备豆油质量应当符合大豆原油或成品大豆油三级(含)以上国家标准。其他品种储备油质量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第三十四条 市级储备油轮换管理的其他事项参照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处罚

 

第三十五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的监督检查。市农发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督促承储单位使用省储备粮台账管理系统,实时反映储备粮库存和出入库情况,及时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和库存数量、质量情况。

第三十七条 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和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轮换计划落实、轮换行为、储备数量质量、损耗溢余处置等工作的管理和对代储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方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丽发改粮管〔2016〕423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区)地方储备粮轮换可参照执行。


意见采纳情况链接:http://www.lishui.gov.cn/art/2021/12/24/art_1229218399_368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