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如何保障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从以下三个方面保障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
一是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实践中,遵循“政府主导、依托社会、个人自愿、按需培训”的原则,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可以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还可以依托现有创业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进行职业培训,着力提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
二是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期间享受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此外,退役军人还可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其他补贴培训项目,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培训优惠。
三是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如何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管理?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37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具体而言,管理主体是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监督管理对象包括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多种类型机构。在培训专业上涵盖通用技能和高新技术等多种方向。监督管理内容主要为定期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以退役士兵学员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就业效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