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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24P/2016-31116 文号 丽人社〔2016〕230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6-11-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9 16:3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丽水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评定工作,加强对基地的管理,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5〕7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对培训工作突出、业绩显著的市本级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丽水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

(一)依法成立,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

(二)具有自主支配教学的场地(租用场地的,自申请之日起尚在2年以上租赁期限),具有与培训项目(工种)相配套的教学设施设备;

(三)具有与培训项目(工种)相应的师资力量,具有与培训项目(工种)相一致的教材,具有教学管理制度;

(四)年度培训目标任务完成率达95%以上,年度培训人数达到200人(含)以上,参加培训人员获证率达90%以上,获证人员85%实现就业创业和稳定就业。

二、认定程序

(一)受理申报

市本级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向市就业管理局提出认定申请。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丽水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培训基地建设批准书、场地租用的还应提供租用协议,教学设施设备证明材料;3.各培训项目(工种)相应的师资花名册,培训教材,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学籍管理、就业创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制度;4.年度各培训项目(工种)的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材料,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培训项目(工种)、培训时间、获证情况、就业创业情况)及其台账材料。

(二)评审认定

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成评审认定小组,以实地审验评审方式认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由市人力社保局授牌。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三、补贴发放标准

经认定的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给予3至5万元一次性补贴。

四、其他

(一)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的管理,对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每2年复评一次,复评不合格的予以摘牌,5年内不得申报认定。

(二)加强业务指导。加强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的业务指导,落实扶持政策,提供支持服务。

(三)提升培训实效。各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培训管理,建立健全培训台账;加大培训投入,完善培训设施设备;加强师资培养,积极开发培训教材,加大培训实训,努力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

附件:丽水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附件

丽水市本级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示范

基地认定申请表

单位资质情况

申报单位

主管部门

地    址

邮  编

资质证书

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培训情况

运营时间

场地情况

□自有    □租用

上年度培训目标完成率

上年度实际培训人数(人)

上年度培训获证人数(人)

上年度培训获证人员就业率

基本情况

简介

经营成效

及荣誉

其他需要 说明事项

申报

单位

申请

理由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按认定基本条件简要说明,另附书面材料)

市就业管理局推荐意见

年    月    日

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推荐意见

年    月    日

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