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64458R/2021-32845 | 文号 | 丽农发〔2021〕92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南明山街道办事处,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防范和惩治农业农村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农业农村统计工作相关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7日
关于防范和惩治农业农村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防范和惩治农业农村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农业农村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丽水市各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农业农村统计管理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农业农村统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主要责任是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建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主持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规划和措施;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健全农业农村统计工作机制,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保障农业农村统计工作经费和条件。
第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体责任。
主要责任是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推动宣传和贯彻实施统计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并实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有关制度;组织修订农业农村统计调查制度,推动依法科学规范开展统计调查;建立健全落实农业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组织协调农业农村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协调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具体承担农业农村统计任务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主要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落实本领域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组织本领域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相关机构、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健全本领域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统计任务布置和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开展本领域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农业农村统计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主要责任是遵守执行农业农村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农业农村统计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汇总和发布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对其负责采集、录入、汇总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八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部门信息技术支持、数据处理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主要责任是保障农业农村统计工作有关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支持的科学性、准确性、完备性;严格按照农业农村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数据处理,确保农业农村统计工作的信息技术支持和数据处理不受干扰;对违规干预信息技术支持和数据处理的,进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保留完整档案;未经同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授权,不得提供、发布统计数据。
第九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部门不得自行修改农业农村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农业农村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农业农村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条 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部门防范和惩治农业农村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统计工作相关管理制度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严格落实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坚决防范和惩治农业农村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一、各类统计资料上报前,必须依据《统计法》和《统计方法制度》要求做好取数、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理有据的原则。
二、实行审核工作责任制
(一)统计人员应当按照《统计调查报表制度》要求,对各项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地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指标以及相关统计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准确无误。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与统计报表配套衔接、确保一致。
(二)统计负责人要对统计人员填报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关系严密、报表填报完整。对审核不合格的统计报表,退回相关统计人员进行重新核对、重新填写。
(三)单位负责人最终审核统计负责人审核通过的统计报表。审核不合格,退回统计负责人会同统计员重新核对、校填。
统计工作流程的各环节统计人员、审核人员均应当对其统计、审核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对于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本部门统计资料失实并被政府统计部门追究统计法律责任者,本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统计资料签署制度
一、实行签署上报制
(一)无论是实行纸介质上报的统计资料还是实行网络上报或磁介质上报的各类统计资料,均应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格式(表式)打印出纸介质的统计资料,并经有关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方可报出并留存归档。
(二)签署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提高效率的原则。
二、实行统计资料上报签署工作责任制
(一)统计人员依据《统计调查报表制度》、原始数据、统计台账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审核无误后,需签字确认,方可提交统计负责人审核。
(二)统计负责人负责审核统计人员填报的统计报表,审核无误后,需签字确认,方可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负责人审核经统计负责人签字的统计报表,审核无误后,最终签署确认。
各环节的签署人员应当对其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对于不认真履行签署职责,导致本部门统计报表上报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并被政府统计部门追究统计法律责任者,本单位将再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统计资料归档制度
一、归档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有序分类、整齐完善的原则。各类统计资料应妥善保存、管理、有效利用。
二、实行统计资料规定责任制
(一)本单位负责人是统计资料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有关人员加强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制度。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要按照分工职责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二)各项统计资料,要做到按月登记、按季度整理、按年统一归档,做到各项统计资料完整、管理有序。
(三)本单位各项统计资料实行独立管理,确保安全、不灭失、不污染、不泄密。
三、对于不认真履行归档职责,导致本部门统计资料灭失、污染、泄密的,本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统计工作交接制度
一、稳定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变动时,应做好新老统计人员、相关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二、实行统计工作交接制度
(一)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重新调整的统计人员告知所在地统计机构和直接报予统计资料的部门,并变更本单位统计人员基本信息。
(二)统计人员在离任(职)前,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新任统计工作人员履行工作内容移交,办理交接手续。新任统计工作人员应积极做好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衔接工作。
(三)统计工作移交的内容。统计人员需移交相关《统计报表制度》《填报指南》、基础台账、网络报送用户名和口令等;统计负责人需移交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资料等。
(四)单位负责人是各项交接工作的监督人,须确保交接顺利进行。
三、对于不认真履行交接职责,导致本部门统计工作被政府统计部门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本单位将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农业农村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农业农村统计工作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