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24P/2015-33441 | 文号 | 丽人社〔2015〕261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5-12-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工伤医疗费用垫付压力,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发〔2011〕102号)和丽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方案》(丽人社〔2014〕100号)精神,决定设立工伤人员绿色就医通道,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发生工伤事故后24小时内,用人单位通过工伤事故信息平台申报事故基本情况,并在3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可提出进入绿色就医通道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后可进入工伤人员绿色就医通道。
因交通事故、暴力伤害等第三方事故导致的工伤或者属于患职业病、视同工伤范畴的,不纳入绿色就医通道管理。
二、纳入绿色就医通道管理的工伤人员,其治疗工伤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医院结算;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经治疗伤情无好转需转院治疗的,转出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前款规定执行;转入医院已纳入绿色就医通道管理的,可继续按前款规定执行。
三、出现下列情况的,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将工伤人员转出绿色就医通道,并告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不属因工负伤的;
(二)工伤人员住院治疗超过1年、且未能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结论,或者住院治疗超过2年的。
因第(一)项被转出绿色就医通道的,转出前的所有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结算;因第(二)项被转出绿色就医通道的,转出前的医疗费用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转出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四、经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转市域范围内非参保地的绿色就医通道就医的,所发生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县(市、区)按规定清算。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费用前应当按规定审核医疗费用,确认存在医疗机构将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的医疗费用纳入绿色就医通道的,该费用不予结算。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开通工伤人员绿色就医通道。经同意纳入绿色就医通道管理的医疗机构,应当按协议要求做好工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本级首批纳入工伤人员绿色就医通道管理医院名单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