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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01924J/2021-32873 文号
组配分类 工作规则 发布机构 丽水市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1-08-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新)
发布时间:2021-08-20 09:42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数管中心

丽水市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新)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接待,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江省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委办发〔2015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分工

1.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2.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统筹管理、高效透明、事前审批、严格标准的原则。

3.公务接待的对象

(1)省统计局及以上机关来宾;

(2)兄弟市、县统计局来宾;

(3)本市各县(市)统计局等基层单位来宾;

(4)来我局联系工作的有关单位来宾。

4.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统筹安排,其他处室根据业务对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1)省统计局厅级领导及以上来宾、兄弟市(县)统计局局级领导、本市各县(市)统计局局长由办公室牵头负责接待。陪同人员:局长、业务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由办公室负责报销。

(2)省统计局处级领导及省局其他人员、兄弟市(县)统计局其他人员、本市各县(市)统计局其他班子成员、其他单位来宾原则上由对口业务处室提出接待方案,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陪同人员:业务分管领导、业务处室负责人或专业人员。由办公室负责报销。

(3)本市各县(市)统计局其他人员来访以及由处室牵头组织的执法检查、数据核查核对、考试等工作,经办公室同意后,由业务处室接待。陪同人员:业务处室负责人或专业人员。由业务处室负责报销。

二、接待安排

1.住宿安排:按照相关差旅费、会议费制度规定执行。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2.餐饮安排

1)严格控制接待餐数。每批次接待对象只接待用餐一次。

2)视情安排自助餐或桌餐:公务用餐安排原则上选择自助餐,因实际情况确需安排桌餐的,需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由对口处室提出接待方案的,需先联系办公室,安排到指定用餐地点用餐。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公务接待开支标准不得超过120元每人,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食堂、农家乐、定点的酒店、宾馆。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严禁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严禁使用私人会所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省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三、公务活动

1.公务外出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和审批制度,填写工作处理单,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公务活动。

2.公务外出(不含同城公务活动)需相关单位接待的,须事先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务接待函(式样见附件1),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等事宜。

3.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和住宿。市本级同城范围包括莲都区各街道办事处、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开发区)。

4.公务外出按照相关差旅费、会议费制度规定的接待地伙食补助标准和食宿费限额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回本单位报销。

四、审批管理

1.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各经办处室须根据来函事先拟定具体接待方案(包括来访人员名单、来访任务、来访活动时间、日程安排、陪同人员名单等),填写工作处理单,按工作处理单审批流程,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经办处室配合做好具体接待工作;遇特殊情况工作处理单不能及时办理的,事先向有关领导请示后,先按接待标准执行,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2.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函、公务接待清单(式样见附件2)、公务卡刷卡凭据(消费地方没有POS机的,应当书面说明)、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和工作处理单等凭证。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监督管理

局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统筹管理,倡导节俭,注重实效;财务人员要对公务接待费用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加强监督,严禁出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规定

1.若本制度与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2.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修订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