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508328/2013-31030 | 文号 | 丽建发〔2013〕29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3-02-25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我市建设档案数字化管理,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建设电子档案,保障建设电子档案高效存储和有效开发利用,根据建设部《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等文件要求,相关单位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时,须一并移交与工程纸质文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要求归档的电子文件是指用计算机技术将文字、图纸等进行转换,并能被计算机读取的扫描件。
二、凡在丽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在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将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编制纳入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形成完整、准确的电子文件,并负责收集、汇总、移交电子文件工作。
三、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按照附件要求做好数字化扫描工作,其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等,应按照市城建档案馆的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向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份。
四、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确保电子文件的归档质量,保证归档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实行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双套制”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在按规定移交一套纸质文件的同时,还应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市城建档案馆应对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归档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适时组织检查。
七、本通知自二O一三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八、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013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印发
附件:
扫描文件的质量要求
1.所有扫描文件需要以 100%大小模式进行扫描,可选用jpeg或tiff格式,文字页的分辨率不小于200dpi,图纸页的分辨率不小于300 dpi,A0及A0以上图纸分辨率不小于150 dpi。
2.彩色页面采用彩色模式扫描,黑白页面可采用黑白二值模式进行扫描,档案页面字迹清晰度差或带有插图的档案,采用灰度或彩色模式扫描(不低于中质量压缩)。
3. 扫描图像文件应当注意文件容量大小,A3幅面及以下的黑白二值模式不大于512kb,灰度模式不大于1M(1024KB),彩色模式不大于2M(2048KB)。A3幅面以上的黑白二值模式不大于3M(3072KB),灰度模式不大于5M(5120KB),彩色模式不大于8M(8192KB)。
4.对扫描的图像应进行裁边处理,去除多余的白边,以有效缩小图像文件的容量,节省存储空间。
5.扫描获得的电子文件必须视觉清晰,页面完整,不得漏页;出现影响图像质量的杂质,如黑点、黑线、黑框、黑边等应进行去污处理,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在不影响可读度的前提下展现档案原貌的原则;要保持工程项目电子文件间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文件的组织和排序应按纸质文件整理要求进行。
6.采用可覆盖纸质文件大小的扫描设备,对于图纸,应采用大幅面图像扫描仪。
7.对大幅面档案进行分区扫描形成的图像,应进行拼接处理,合并为一个完整的图像,以保证档案数字化图像的整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