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508328/2014-30912 | 文号 | 丽建发〔2014〕163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4-08-01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无 |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丽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丽政办发〔2006〕64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以来,有效地规范了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并对提高房地产市场透明度、稳定房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办法》的执行情况,结合目前市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对《办法》第八条有关商品房销售备案基准价调整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商品房开盘销售后满一年以上的剩余未售商品房(含合同解除的商品房),按每一年度不高于银行同期一年房贷基准利率约6%以内的增幅上调商品房销售备案基准价;
二、要求调整商品房备案基准价的开发企业应先向我局递交申请,并报送相关房源和价格信息等材料,对调价商品房和调价幅度等情况作出说明;
三、经研究同意后,对准予调价的商品房进行重新登记备案,开发企业对调价后的商品房备案基准价进行重新公示,在完成网上操作系统同步变更后,方可重新组织销售;
四、对合同解除后退回的房源,开发企业在申请调价并重新登记备案后,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开发企业报市行政审批中心房管窗口,进行公开报名摇号销售。若公告后无人报名的,转由开发企业自行销售。
2014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办公室 2014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