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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082/2021-33054 文号 丽民〔2021〕30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8-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7 15:1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民政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南明山街道办事处:

现将《丽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1.一类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困境儿童。

2.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3.三类对象:指除第一、二类对象外,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丽水市户籍家庭。

4.四类对象:困难发生在丽水市范围的流动人口,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以下对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交通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当年已享受“福彩暖万家”公益活动、慈善助学项目以及其他助学项目的,同一事由不再重复享受临时救助。

出现以下情形不予临时救助: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3.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4.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因同一事由向同一审批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

5.家庭成员存在就读高收费学校、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情况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6.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救助类型

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急难型和过渡型三类。

(一)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对因医疗、教育、护理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进行临时救助。

(二)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对因火灾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公共事件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进行临时救助。

(三)过渡型救助。对申请特困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等困难群众,可视情先给予过渡性临时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

1.对因家庭成员患病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申请日前12个月在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总额,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之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金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对家庭一次性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一类救助对象中的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按10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12倍;一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困境儿童(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外)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超过2000元的,按超出部分的6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12倍。

(2)二类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超过3000元的,按超出部分的4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9倍。

(3)三类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超过15000元的,按超出部分的3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月低保标准的9倍。

2.对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期间的对象,经教育救助、专项救助等救助帮扶后,经核实家庭仍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1)一类救助对象,每生每学年按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给予救助。

(2)二类救助对象,每生每学年按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给予救助。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

1.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致死,或因其他特殊情形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急难救助:

(1)一、二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月低保标准的6倍。

(2)三、四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月低保标准的3倍。

2.因火灾等情形,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唯一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除按前款标准给予救助外,房屋重建或修复后,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另行给予一次性倒损房屋修建补助。

3.对于特殊原因支出特别巨大的,在经各种社会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县(市、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相应救助标准。

(三)过渡型救助

1.对申请特困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等救助的困难群众,可视情先给予过渡性临时救助,标准为家庭人口数乘以月低保标准的1-2倍。

2.对家庭遭遇变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刑释人员,凭释放证明书一年内可申请临时救助,一次性予以本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基本生活救助。

3.对涉外婚姻家庭中因户籍等原因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外籍人员,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视情先给予过渡性临时救助,一次性予以本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基本生活救助。

四、救助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应当由申请人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求助线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说明致困原因,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的,乡镇(街道)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规定补齐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1)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

(2)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

(3)致困原因相关材料。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一年内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在实现与医保数据实时对接后无须提供);因学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费缴纳凭证。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采用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的,审核期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述办理期限限制。

第一、二、四类对象无须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入条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后低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货币财产条件: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同期年低保标准的6倍;

(3)工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高于20万元(不含);

(4)车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5)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联建房)等。

(6)供养人条件: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货币财产、工商、车辆、住房四项条件。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政务公开栏内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报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公示期间有提出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4.审批。1万元额度以下的救助,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超过1万元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致困原因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致困情况的调查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等相关材料。

5.发放。临时救助申请办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生成全部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统一发放到个人社保卡关联账户,必要时也可采取现金发放,但应当完善有关手续。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及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二)紧急程序

1.对情况特别紧急、事实明确的,各临时救助管理审批机关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实施急难救助,按救助对象不同类别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直接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信息、补齐手续或说明。

2.紧急情况解除后,救助对象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按一般程序申请实施,但应扣减已发的紧急救助资金。

(三)转介服务

对发放救助资金或实物等给予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协助其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应及时转介。

五、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原《丽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丽民〔2019〕77号)即行废止。

丽民〔2021〕3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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