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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实用问答(十七)
时间:2021-08-27 09:2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未能及时就业的退役军人,能否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之一,用以保障公民在失业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保险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的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即军人服役时视同参加了失业保险,其服役年限视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实践中,部分军人退役后一段时间内找不到合适工作,未能及时就业,退役军人保障法将其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允许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确保退役军人获得失业保障。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失业人员也要积极主动地寻求再就业的机会,积极参与各种就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退役军人享受哪些政策保障?

答: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军人职业劳动强度大、生命风险高,服役期间约束性强、贡献付出多,退役后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绝大多数退役军人退役后需要自主就业,而他们在部队学习掌握的多为军事专业技能,许多与地方并不通用,政府需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社会各界也应增强拥军意识,共同帮助退役军人就业,以体现对退役军人的关心优待。在我国,优先、定向招录政策一直在积极探索中。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用工比较规范,社会保险各项待遇能按要求落实,有利于提升退役军人安置质量;同时,这些单位社会关注度高、示范作用大、吸引力强,带头做好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必将有力推动其他用人单位更好地履行接收退役军人的义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发布的《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退役军人报考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的,还可以享受放宽招考专业限制、不限制工作年限工作经历、合理降低开考比例、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优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