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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19H/2015-33459 文号 丽发改价格〔2015〕267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5-08-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发改委关于丽水市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0 15: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提高企业和居民节水意识,引导节约用水,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坚定不移地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召开听证会和座谈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并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市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调整居民生活供水价格。

(一)“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每户每年生活用水量分三级,供水价格分级递增。第一级水量为24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1.80元/立方米;第二级水量为241立方米至420立方米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2.70元/立方米;第三级水量为421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3.60元/立方米。

对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级水量基数每年相应增加60立方米,申请人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凭户口簿或街道社区证明到市供排水公司申请增加用水基数或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并实行一年一定;对居民自建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的,业主可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

(二)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的供水价格为1.90元/立方米。

(三)以上供水价格高于1.80元/立方米部分的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二、调整非居民生活和特种用水的供水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1.75/立方米调整为1.90/立方米特种用水的供水2.45/立方米调整为2.60/立方米

三、实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实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用水户用水计划由市节水办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情况、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用水计划内的用水,按照规定供水价格缴纳水费;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供水价格缴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1)超计划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1倍缴纳;(2)超计划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2倍缴纳;(3)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3倍缴纳。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增加的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四、实行差别水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丽政201430号)规定,市区范围内工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丽水市生态工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度》(丽政办发〔2014〕76号、简称《负面清单制度》)规定的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经信委负责C类、限制和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认定,及时将C、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企业名单和退出C、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企业的名单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市供排水公司,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差别水价标准: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和《负面清单制度》限制发展类的工业企业,其供水价格按现行工业企业供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30元;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连续两年为C类和《负面清单制度》禁止发展类的工业企业,其供水价格按现行工业企业供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60元。

(三)实行时间:自确定C、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正式文件发布之日的次月用水起执行差别水价,随水费一同征收。符合退出C、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由相关部门提供退出C、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名单正式文件,确认退出之日的次月用水起停止执行差别水价。

差别水价加价增加的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五、其他事项。

1、各类供水应严格执行分类水价。在用户受水点内难以按供水价格类别装设用水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水计量装置,各类别用水量按其不同供水价格类别的用水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水量确定,分别计价。

2、各类用户供水到户价格是最终结算价格,价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3、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规定,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原水企业水资源费标准调整为0.20/立方米,与本次供水价格调整同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5年9月26日(用水时间)起执行。丽水市计委关于调整市区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丽计价管〔2005〕54号)同时废止。

七、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或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市政府有关低保对象用水的各项优抚措施。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切实落实好相关工作,确保市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附件:1、丽水市区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表;

   2、丽水市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宣传提纲。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26日


附件1:

丽水市区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分类

供水

价格

污水

处理费

标准

到户

价格

适用范围

居民生活用水

“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用户

1、第一级水量(每户每年24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

1.80

0.55

2.35

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宗教场所(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生活用水

2、第二级水量(每户每年241-420立方米的用水量)

2.70

0.55

3.25

3、第三级水量(每户每年421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量)

3.60

0.55

4.15

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1.90

0.55

2.45

非居民生活用水

非工业用水

1.90

1.35

3.25

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

 

一般工业企业

1.90

1.35

3.25

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工业企业

1.90

2.05

3.95

特种用水

2.60

1.35

3.95

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等用水。

附件2:

丽水市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居民阶梯水价

居民阶梯水价是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的俗称。阶梯水价的基本特点是用水越多,水价越贵。实行阶梯水价,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因素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作用,增强企业和居民的节水意识,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二、为什么要进行市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

一是贯彻实国家、省城市供水价格政策和推进“五水共治”工作需要。近年来国家、省出台的一系列城市供水价格政策措施,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每立方米0.08元调整到0.20元,要通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来贯彻。二是促进节约用水,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建立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实行差别水价政策,目的是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绿色生态发展及节水型城市创建,也是为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三是理顺供水价格,推进资源价格改革的需要。10年来,供水成本不断增加,但供水价格一直未作调整。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明显低于售水价格成本,居民生活用水长期处于亏损经营

三、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主要内容

(一)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调整居民生活供水价格。

1.“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每户每年生活用水量分三级,供水价格分级递增。第一级水量为24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1.80元/立方米;第二级水量为241立方米至420立方米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2.70元/立方米;第三级水量为421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3.60元/立方米。

对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级水量基数每年相应增加60立方米,申请人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凭户口簿或街道社区证明到市供排水公司申请增加用水基数或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并实行一年一定;对居民自建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的,业主可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

2.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的供水价格为1.90元/立方米。

3.以上供水价格高于1.80元/立方米部分的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二)调整非居民生活和特种用水的供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1.75/立方米调整为1.90/立方米特种用水的供水2.45/立方米调整为2.60/立方米

(三)实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实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用水户用水计划由市节水办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情况、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用水计划内的用水,按照规定供水价格缴纳水费;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供水价格缴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1)超计划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1倍缴纳;(2)超计划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2倍缴纳;(3)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3倍缴纳。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增加的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四)实行差别水价政策。

1.实施范围: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丽政201430号)规定,市区范围内工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丽水市生态工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度》(丽政办发〔2014〕76号、简称《负面清单制度》)规定的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经信委负责C类、限制和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认定,及时将C、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企业名单和退出C、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企业的名单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市供排水公司,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差别水价标准: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和《负面清单制度》限制发展类的工业企业,其供水价格按现行工业企业供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30元;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连续两年为C类和《负面清单制度》禁止发展类的工业企业,其供水价格按现行工业企业供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60元。

3.实行时间:自确定C、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正式文件发布之日的次月用水起执行差别水价,随水费一同征收。符合退出C、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由相关部门提供退出C、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名单正式文件,确认退出之日的次月用水起停止执行差别水价。

差别水价加价增加的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五)执行时间:2015年9月26日(用水时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