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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9859724/2021-33115 文号 丽文广旅体〔2021〕16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文广旅体局
成文日期 2021-08-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补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30 11: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文广旅体局

原文链接

一、修订背景

根据《丽水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促进市区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4〕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2014年7月,市财政局和市文广出版局联合发文《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5年实施期限到期,进行第二次修订。

二、《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内容

目前形成的《实施细则》,与原《办法》体例和框架体系,基本保持一致。在具体内容上,在坚持贯彻实施丽委办发〔2014〕5号《意见》、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与稳定性的大前提下,重点对第一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足以及省市相关新要求,对补助标准的细化、申请程序的优化、部门之间环节操作的简化等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体现好两个有效兼顾导向:环节细化可操作性与程序简化“便捷性”有效兼顾导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与文旅融合发展绩效有效兼顾。

(一)对接现行“专项资金清单”,统一“民办博物馆补助”表述。市财政部门意见,民办博物馆补助,已不属于“专项资金清单”范围,原《办法》关于“民办博物馆专项资金”的表述,统一改为“民办博物馆补助”。同时,为充分体现对丽委办发〔2014〕5号《意见》的细化实施性,文件名相应修改为《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补助实施细则》。

(二)对原《办法》补助条件、范围,进行补充明晰,体现补助公平性。

增加“租赁非国有资产创办场馆创办民办博物馆享受租馆补助”。根据《丽水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丽政令75号)关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博物馆”和“以低价出租或政府补贴等方式,充分利用拆迁保护的文物建筑、传统民居及其它闲置房产,设立民办博物馆”等规定精神,在“租赁国有资产创办民办博物馆享受租馆补助”的基础上,对市本级“租赁非国有资产创办场馆创办民办博物馆,给予享受租馆补助”,租金标准参照当年度市建设、财政部门(开发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和每年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等内容做出明确。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可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议确定。

(三)对原《办法》程序操作和标准把握,进行优化、细化和简化,同时充分兼顾文旅融合发展绩效导向。

1.对开放补助增加绩效因素。为有效促进民办博物馆良性竞争、提升办馆质量,促进文旅融合发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开放补助”,吸收有关方面建议,将原《办法》“每馆每年最高50万元补助”,调整为“每馆每年基本开放补助最高不超过45万元。年度年检评估得分排名前二分之一的,另外增加补助5万元。

2.对基本陈列补助细化分档标准。原《办法》对基本陈列10-30万元的补助欠缺可操作的分类操作标准。《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款“陈列布展补助”,将补助分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三档,每档细化设定展览面积、展品数量和陈列布展投入标准。

3.对新设立民办补助操作补充细化。《实施细则》在附则部分明确:新设立备案民办博物馆在第一个自然年内开馆运行未满一年,全年开放天数等指标按实际开放天数折算评估,基本开放补助最高额度按实际运行时间(以月为单位)折算。新设立备案民办博物馆在第一个自然年内开馆运行未满6个月,可以在下一年度一并申请补助,租馆补助按下一年度评估结果测算,开放补助只享受基本开放补助。

4.对部门之间的程序“跑路”进行简化。原《办法》补助兑现,涉及文广、财政以及民政等三个部门“跑路”审核流程,民政部门年检环节在每年6月份。从前三年政策兑现结果看,办馆人上一年补助,到第二年11-12月才能兑现到账。《实施细则》对部门之间“跑路”进行简化,按“跑一次就够”“跑一个部门就够”的基本方向,调整由文物主管部门一个部门的流程审核,财政部门侧重资金使用监督以及资金预算、拨付支出规范管理,民政部门侧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业管理监督。

另外,《实施细则》还对有关细节和内容作补充明晰性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