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19H/2014-30915 | 文号 | 丽发改费管〔2014〕296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4-04-28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2-2014-0001 |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进一步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了《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28日
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0〕239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通过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停车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差别化收费是指针对不同区域、类型、时段的停车实行不同的计费方式,实行累增递进式的收费政策。
二、停车区域范围。按区域划分为二个等级:一类区域范围为东至花园路(丽阳街—解放街路段),南至解放街(花园路—括苍路路段),西至括苍路(解放街—丽阳街路段),北至丽阳街(括苍路—花园路路段)的区域。二类区域为除一类区域范围以外的区域。
三、停车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市区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配建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收费。
2.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违章车辆被强制拖至指定停车场的停车收费,按二类区域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3.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公共(益)性单位的配套停车场的停车收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政府投资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配套的停车场的停车收费;
2.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的停车场对社会开放的停车收费;
3.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停车场免费向社会开放,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除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外的住宅小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属于竞争性行业配套的停车场,以及社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遵循以下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
(一)一类区域的停车收费高于二类区域的停车收费;
(二)同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高于停车场的停车收费;
(三)同区域同类型的白天停车收费高于晚上停车收费;
(四)同区域同类型同时段停车,长时间停车收费高于短时间停车收费。
五、完善停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根据所处区域和类型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其停车费标准以相同区域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浮幅度不超过50%,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四)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按《丽水市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由业主商议确定,公示后执行。
(五)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未经市政府批准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
2.进入经市政府批准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公共(益)性单位配套的停车场,政府投资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配套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
3.军车(含武警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六)严格规范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资金管理。统一停车收费资金归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各停车场应加强电子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在停车入口处设立电子显示屏,显示停车场停车泊位实时停车信息“空位、满位”情况,引导车辆合理选择。停车场内应安装监控设施,进出停车场使用电子门禁及IC卡结账,规范收费行为。
七、经营者应依法申办有关证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负责停车场所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停车场所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维护停车场所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作为停车收费依据;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票据。
七、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所或缴费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
八、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涨价、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丽水市区停车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9月30日起执行,原丽发改价管〔2010〕36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丽水市区停车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