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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19H/2021-33189 文号 丽发改产业〔2021〕260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08-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分配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31 17:0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文链接

一、出台背景

 2015年底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2016--2020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的通知》(财建2015 134号),2016年初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 7号)。2016年初我省相关部门即密集出台相应政策,开启了我省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资金奖补。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依据国家、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于2016年成立了工作机构,出台了系列政策,发布了《丽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从此每年科学合理及时的分配省级资金。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20〕86号,《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企〔2020〕73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1〕9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21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发改产业函2021〕357号等文件的精神,制定2021年新的分配方案方能符合上级文件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

.分配方案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价格补贴资金78万元

资金来源:2021年省级新能源汽车切块资金390万元×20%;

(二)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156万元

资金来源:2021年省级新能源汽车切块资金390万元×40%。

(三)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117万元

资金来源:2021年省级新能源汽车切块资金390万元×30%。

(四)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包括新能源汽车的研发、设计、信息服务、认证检测、商业模式创新、智能网联汽车建设培育等)39万元

资金来源:2021年省级新能源汽车切块资金390万元×10%。

.分配范围:市直、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

.补助标准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价格补贴

1.补贴产品

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在本市(仅指市本级、莲都区、经济开发区下同)新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补贴标准

1)新能源公交车暂按每辆1.5万元(且不超过中央财政审核补助标准的50%)进行补贴,分时租赁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新能源汽车(仅限燃料电池汽车)暂按每辆0.2万元(且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进行补贴,若符合条件项目补贴资金总额超过78万元,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

2)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按其规定执行。

(二)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

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为时间节点,对本市内公共和专用的充换电设备(站、桩、装置)暂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20%给予补贴。实际投资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报告中要对本次申报的项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财政补助进行说明);运营补助以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按0.12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助,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保障型充电营运补贴提高到0.25元/千瓦时。若符合条件的补助资金总额超过156万元,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由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三)新能源汽车项目(整车、关键零部件等项目)

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为时间节点,对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研发类项目按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20%进行补助;产业类项目按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15%进行补助。若符合条件项目补助资金总额超过117万元,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新能源汽车项目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报告中要对本次申报的项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财政补助进行说明。新能源汽车项目组织专家组评审(书面结合现场)认定。

(四)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

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为时间节点,对在本市从事新能源汽车研发设计、信息服务、认证检测、商业模式创新、智能网联汽车建设培育等新业态的市场主体,按项目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参照新能源汽车项目研发类),投资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报告中要对本次申报的项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财政补助进行说明。项目组织专家组评审(书面结合现场)认定。

三、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是补贴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补贴资金使用自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项目的认定审核和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主要负 责新能源汽车项目补助资金复审、补贴资金的安排落实。

四、关键词解释

1.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新能源汽车研发设计、信息服务、认证检测、商业模式创新、智能网联汽车建设培育等新业态的市场主体。

2.新能源汽车项目: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

3.丽水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文件精神,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可统筹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新业态培育。2021年度,丽水市争取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990万元,其中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390万元,统筹用于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

五、解读机关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执行时间

    自2021925日起执行


丽发改产业〔2021〕260号.pdf


文件链接:http://www.lishui.gov.cn/art/2021/8/31/art_1229286759_23435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