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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1年第一批“浙丽保”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清单的公告
时间:2021-08-06 18: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根据《丽水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实施方案》(丽政办发〔2020〕80号)、《丽水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准入清单和负面清单(试行)》规定,为科学合理实行“浙丽保”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工作,有效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浙丽保”联合体在丽水市医保局指导下启动2021年“浙丽保”两个清单的第一次调整工作,现将结果公告如下:

一、药品准入。根据清单管理要求,经自愿申报、现场谈判、专家评审后,合计28种自费药品符合谈判要求,新增纳入“浙丽保”保障范围。

二、药品调出。原已纳入“浙丽保”范围的药品,经本次谈判后共8种药品未达成谈判要求,按规定调出“浙丽保”保障范围。

三、诊疗服务项目准入。经市直定点医疗机构推荐和专家评审,本次合计29个诊疗服务项目纳入“浙丽保”保障范围。根据市直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推荐意见和专家评审建议,其中“体外膜肺(ECMO)安装术”“脑动脉腔内血栓取出术”配套使用的医用材料实行限额支付。

四、实施时间。准入药品和诊疗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纳入“浙丽保”保障范围;调出药品,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再纳入“浙丽保”保障范围。


附件:1.2021年第一批纳入“浙丽保”自费药品清单附件1:2021年第一批纳入“浙丽保”自费药品清单.xlsx

          2.2022年调出“浙丽保”准入清单的药品目录附件2:2022年调出”浙丽保“准入清单的药品目录.xls

          3.2021年第一批纳入“浙丽保”自费诊疗项目清单附件3:2021年第一批纳入“浙丽保”自费诊疗项目清单.xlsx


 丽水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

         (浙丽保)联合体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