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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25000986461759/2021-33642 | 文号 | 丽市监〔2021〕59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于2021年9月13日制定发布。为做好文件解读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新《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它将我国标准体系分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市场主导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并明确规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赋予我市制定的“市级地方标准”的权限,并与“省级地方标准”同属于“地方标准”的范畴,在法律层面具有相同的地位。
随着丽水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领域需要对相关技术要求予以统一规范,对丽水地方标准的需求量与日俱增。为加强丽水市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丽水实际,制定《丽水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为满足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地方标准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共十章四十一条。地方标准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即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市监局)负责全市地方标准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地方标准工作。
(二)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制定原则,市市监局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三)第二章至第六章主要介绍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分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和备案等阶段,并详细规定了工作流程以及市市监局、行业主管部门、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所需要提交的材料表格等。
(四)第七章主要介绍标准实施、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和监督。
(五)第八章主要介绍标准的复审时间及程序,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情况。
(六)第九章档案管理主要介绍标准研制过程中须归档的文件材料。
(七)第十章附则,如遇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急需出台某项地方标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简化程序,尽快出台。
四、解释单位
《办法》由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