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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51w/2009-24724 文号 丽教计〔2009〕136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09-11-19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丽水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2 16: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教育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公办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民办中小学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分日常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两类。

日常公用经费:是指学校在日常运作中必须开支的一些费用。如: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日常专用材料、仪器设备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费等,具体为“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科目下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22个款级支出科目。

专项公用经费:是指专项用于指定用途的经费。如大额的或大批量的设备采购经费、大型的房屋建筑物的维修、某项活动所需的专项经费等等。

第四条   各校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高效顺畅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更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

第五条   各学校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对日常公用经费进行分科目明细核算。对专项公用经费既要按照科目又要按项目核算,各个专项之间的明细项目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相互通用,确保安排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条   公用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的开支,不得用于学校食堂、商店等部门发生的如水电费、管理费等与教育教学无直接关联的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考察、旅游、疗休养等费用支出。严格控制招待费、会议费和劳务费支出。招待费支出额度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费用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学校应在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中安排教师的教研活动和培训经费,用于教师参加教研活动和培训支出;安排学生的饮水费,用于学生的饮水支出;安排学生的体检费,用于学生体检支出;安排学生的医疗费,用于学校医务室的药品和设备的增添支出;安排学生的学习资料费,用于购买学生的课外辅导资料、自编资料和考试支出;安排体育、艺术器材购置费,用于增添学生体育与艺术活动的器材支出,并逐年增长,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器材进行活动;安排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费,用于学生的文体活动、德育活动、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及研究性学习等支出;安排图书购置费,用于学校图书室购买图书支出,确保学校图书每年有所增加;以及安排好新课改所需的配套经费支出。

第八条   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支出应统一纳入年度预算,要符合政府采购规定,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进行操作。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细化支出范围和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防止积压和浪费,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学校要积极开展厉行节约活动,落实体育场馆、实验室、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在厉行节约工作中的岗位责任,并做到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中小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九条   高中段学校凡列入代管费开支的项目,按照代管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中小学校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采用上墙公示、网上公示等形式,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收支管理。杜绝中小学校挤占、挪用公用经费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学校公用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或挤占、挪用、截留、平调学校公用经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中小学部分日常公用经费开支定额


为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学校日常公用经费部分支出规定。

1、 学校应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安排不低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10%的教师培训费。

2、学校应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安排年生均不低于10元的饮水费。

3、学校应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安排生均不低于8元的医疗费,用于学校医务室的药品和设备的增添。

4、义务教育学校应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安排不低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10%的学习资料费,用于购买学生的课外辅导资料、考试和自编资料费用。

5、学校应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安排生均不低于30元的体育器材购置费,用于增添学生体育活动的器材,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器材进行活动。

6、义务教育学校应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安排小学生生均不低于30元、初中生生均不低于50元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费,用于学生的文体活动、德育活动以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等。

7、学校应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安排生均不低于6元图书购置费,用于学校图书室购买图书支出,确保学校的图书每年有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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