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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丽水市“十四五”(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1-09-23 16: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全市排污单位“十三五”(第二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期限将于2021年12月底到期,需要开展“十四五”(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为做好“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8号)和《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丽政办发〔2013〕74号)有关规定,参照省级层面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丽水市“十四五”(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关于丽水市“十四五”(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经多轮调研论证,并组织起草拟稿形成。目前已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组织讨论完善。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sfgwjiagechu@126.com

2、传真:2091088。

3、邮件地址:花园路1号丽水市行政中心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

4、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2070375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11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923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丽水市“十四五”(第三轮)初始排污权

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生态环境分局,市直各有关排污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丽政办发〔2013〕74号)等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丽水市“十四五”(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四五”(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4000元/吨·年、氨氮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1000元/吨·年、氮氧化物1000元/吨·年。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按《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十四五”初始排污权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70号)规定执行。

二、“十四五”(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为期五年(2022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申请分期缴纳。对在2022年度内一次性缴纳5年有偿使用费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的80%征收。申请分期缴纳的,按国办发〔2014〕38号文件规定,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或出售排污权指标的,均应通过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进行交易。

四、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月**日


意见采纳链接:http://www.lishui.gov.cn/art/2021/11/10/art_1229218399_35102.html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丽水市“十四五”(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