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市民政局起草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拟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发邮件44498992@qq.com,或致电0578-2091570。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丽政发【202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1年7月1日开始,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910元/月.人。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
截至10月14日,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