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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1-33340 文号 丽政办发〔2021〕50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9-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丽水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3 10:3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1.5  疫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成员单位职责

2.3  应急专家组

2.4  应急处置预备队

3  疫情防控和发布

3.1  监测防控

3.2  信息报告

3.3  疫情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应急响应措施

4.4  应急响应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惩措施

5.3  抚恤和补助

5.4  灾后恢复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科普宣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术语

7.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应对和有效控制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降低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公众生命健康的危害,维护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丽水市境内发生的,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公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基本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

1.4.2  快速反应,加强协作。发生疫情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措施联动,快速有序应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1.4.3  科学防控,区域联动。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强化技术保障。加强疫情发生地和受威胁地区联动防控,防止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传播扩散。

1.4.4  加强预防,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意识。

1.5  疫情分级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种类、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和疫情流行趋势等情况,按国家林草局的分级标准,将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1)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暴发I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大面积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我国尚未发现的或者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在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发生,且可能存在扩散风险;

(3)全国2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同种重大突发陆生野 生动物疫情(Ⅱ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1.5.2  重大(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1)陆生野生动物暴发Ⅱ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威胁;

(2)一个省(区、市)的2个以上地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同种较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3)省(区、市)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3  较大(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1)陆生野生动物暴发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威胁;

(2)丽水市2个以上县(市、区)内发生同种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3)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4  一般(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在一个县(市、区)内,发生Ⅰ、Ⅱ、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以外疫病引发的疫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市范围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协调市级媒体做好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新闻报道。

(2)市委网信办:配合做好属地网络舆情管控和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3)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负责疫情期间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对相关区域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建议,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栖息地保护管理,对猎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等活动实施行政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

(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野生动物依法实施检疫,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5)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电子商务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贸(集贸)市场等市场内野生动物交易行为以及为交易野生动物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6)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保障疫区内人员健康安全,负责人感染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防控和救治。

(7)市发改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编制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防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8)市公安局:负责疫区治安管理,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社会治安稳定。

(9)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所需经费。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运输、携带监督管理。

(11)市商务局: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期间,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12)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相关执法。

(13)丽水海关: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3  应急专家组

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协调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为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咨询服务。

2.4  应急处置预备队

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协调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负责本辖区或协助其他区域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具体工作。

3  疫情防控和发布

3.1  监测防控

市、县(市、区)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局统一部署,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应防控工作。

3.2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当向当地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或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突发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及其隐患。经有关专家调查认定为疑似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接报单位应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兽医、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

3.3  疫情发布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信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4.1.1  从快从严,快速反应。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市、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疫情级别作出应急响应,快速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  尊重科学,有效反应。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应在有效控制疫情发生范围的前提下,采取边处理、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争取从源头控制疫情扩散。同时,要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规律和可能发展趋势以及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升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1.3  保护优先,依法处置。应当避免扑杀陆生野生动物。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2  应急响应启动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县(市、区)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告,启动本预案。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特别重大(Ⅰ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在国家、省级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以及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  重大(Ⅱ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在省级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  较大(Ⅲ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4.3.4  一般(Ⅳ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的县(市、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应急工作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4.4  应急响应终止

自疫情发生区域内最后一头(只)发病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和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时, 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承担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5.2  奖惩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处置陆生野生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防控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3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5.4  灾后恢复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县(市、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国家和省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恢复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投入机制,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6.2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

6.3  物资保障

因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应急物资紧急调运。

6.4  科普宣传

坚持科学宣传、宣传科学的原则,积极正面宣传,及时应对疫情舆情,解疑释惑,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做好防控宣传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若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出现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的情况,按新规定执行。

7.2  术语

疫源: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病: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指在一定区域,陆生野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陆生野生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对饲养动物和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事件。

暴发: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陆生野生动物患病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的现象。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指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或者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如疯牛病、非洲马瘟等。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指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如牛瘟、牛肺疫等。

Ⅰ、Ⅱ、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见林业行业标准《陆生野 生动物疫病危害性等级划分》(LY/T 2360-2014).

受威胁区:指疫病从发生地通过陆生野生动物活动或者人为因素等传播,可能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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