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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51w/2013-31059 文号 丽教计〔2013〕83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13-06-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3 09:3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分局,直属单位(学校):

为切实做好我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标准化学校评定及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200号)的要求,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相关“基准标准”指标和标准化学校申报、评定方法进行了调整,现将修改后的《丽水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丽水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办法

2.丽水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操作标准

3.丽水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自查表


丽水市教育局

2013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丽水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办法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浙教办〔2011〕63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标准化学校评定及抽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2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丽水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办法》。

一、标准化学校应具备的条件

(一)规模和建设标准

1.科学确定办学规模及班额人数,办学规模和班额人数达到规定标准。其中,完全小学规模应不小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45人;初级中学规模应不小于12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九年制学校规模应不小于9个班,小学段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段班额不超过50人;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过30人,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过35人。

2.学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齐全,设置达到基准标准。

3.生均用地面积指标达到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Ⅲ类标准的85%。

4.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浙教计〔2003〕105号)Ⅲ类标准。

5.学校选址合理,符合防灾避险安全要求。校舍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校园内无危房存在。

6.学校有布局合理、符合规范要求的校园总体建设规划。

7.小学普通教室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4层,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普通教室一般不超过5层。

8.学校建筑应采用砖混或钢筋砼结构。耐火等级,楼房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9.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

10.学校土地、房屋权证齐全,或具有长期使用土地的凭证和校舍建设的立项、竣工验收材料或房屋长期租赁协议。

(二)师资队伍

11.学校教职工编制数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备标准。

12.学校专任教师全部具有教师资格,学历达到如下要求:小学专任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95%以上,初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95%以上。

13.学校专任教师中,小学具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46.75%以上;初中具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56.95%以上。小学中级及以上职称、初中高级职称教师中,具有非本校工作经历2年及以上的比例不低于10%。公办学校中没有1年及以上的长期代课人员。

14.学校有稳定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和健全的培训考核制度,每年参加并完成规定学时集中培训的教师人数达到教师总数20%以上。  

15.学校全体教师参加教育技能标准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16.学校对教师培训提供经费保障。每年安排不低于日常公用经费10%的培训经费和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2.1%的专项经费足额用于教师培训。

(三)教育技术装备

17.学校图书配备达到基准标准。小学6个班、初中12个班、九年制学校9个班的小规模学校达到基准标准的80%。

18.根据课程设置要求配备必要教学仪器设备,仪器配备具体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执行,各学科仪器配备的具体种类以省教育厅最新公布的配备目录为准。

19.每班教室均应配置多媒体设备和100M bps及以上网络接口。

20.学校有效生机比达到7:1,师机比达到3:1,所有教师办公室配备计算机。

21.学校应建有校园计算机网络系统,并接入教育城域网,校园骨干网带宽1G bps及以上;校园网络系统应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基础构建各项必要功能;校园网络系统应有网络安全设施,其中有能够控制登录不宜上网的设施。

22.学校应具有教育教学管理平台、应用工具软件和数字化教育资源(含音像教材和校本特色资源),并按要求完善和及时更新基础教育数据库。

(四)校园环境和安全

23.学校设有围墙、校门(包括门卫室)、校牌、旗杆、硬化路面、绿化等配套设施。

24.学校有一定的集中绿地,不种植对学生身体有害的植物。完全小学生均集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生均集中绿地面积达到2.0平方米。

25.学校有体育活动场地,中学按6个班配置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小学按6个班配置一个篮、排球场或相应面积的体育活动场地。田径运动场规格达到基准标准。

26.学校配备的卫生(保健)室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寄宿制学校或学生数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生数6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7.校内食堂设施和超市(小卖部)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卫生防疫有关要求。

28.学校应向学生提供充足、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水源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9.学校配有应急照明灯、应急广播系统以及必要的消防、防雷安全设施设备。

30.在学校周边的交通干道上,应设立明显的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和减速慢行的标志;在临近学校出入口的机动车通行道路上设立人行横道线、减速带和学生疏散区。

31.学校设有安全保卫工作机构或组织,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专职保卫人员。

32.学校有健全的门卫制度,聘用政治思想品德好、身体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担任门卫工作。

33.学校应按照浙江省《DB33/768-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学校部分)的标准要求,在学校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安装与当地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平台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并建立档案。

34.学校应加强物防建设,配备简易实用的防护器械。

二、申报程序

1.经自查,凡达到条件的学校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报材料。

2.经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4月30日、9月30日前分两次向市教育局申报。

3.学校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学校自查报告,对照《丽水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操作标准》的自查情况,学校自查表,学校办学规模依据、分年级分班学生情况表、教职工名册、学校总平面布置图等。

三、评定程序

1.对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的申报文件和材料初审后,市教育局对符合条件学校予以正式受理。

2.市教育局组织评定验收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对照《丽水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操作标准》进行检查、评定。

3.评定验收小组在评定工作结束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反馈初步评定意见。

4.评定验收小组综合评定结果经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市教育局于每年5月底和10月底分两次将备案学校名单报省教育评估院。

5.经省教育评估院抽查复核后,正式公布标准化学校名单,并授牌。